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今年我辩护了六个处级以上的职务案件,其中一个是原省委常委受贿案(省部级),与其他纯谈理论的回答不一样,我会结合亲办案例谈谈这个问题。本文全是干货。
其实很多被留置的领导干部,都是家里的“一家之主”。家属突然被告知留置,绝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懵”,第二反应是“不敢相信”,第三反应是“焦虑、迷茫、睡不好觉”。
我建议家属可以做两个事情:
01鼓励自己:好好吃饭、好好休息、照顾好孩子、老人
我有个当事人,直到案子宣判的那一天,拉我到一边,说:“张律师,这么久我都没告诉你,我老公被抓之后,我头发都掉光了。我现在戴的是假发...”其实我也非常理解她,作为一个女人,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前途未卜,肯定在人前人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最近我有个案子仍然在留置期间,家属咨询完我之后,跟我聊聊近况,拉家常说:“以前女儿不懂事,自从这个事情之后,她就像一夜之间长大了一样,平时有时间也会去兼职打工了。”我也安慰她,这也算一种福祸相依吧。
就我本人来说,在留置期间,我有时会刻意跟我的当事人打电话40、50分钟的电话,因为我知道,对于很多家属来说,这段时期很难熬,需要加油打气。
在电话里,我偶尔也会分享我办的那些成功案例,如何发现的突破口,如何扭转局面,最终获得一个好结果的。我那位当事人就对我说:“张律,真的,每次跟你打完电话,我心情都好很多,就听你讲你们办的这么多成功案例,我就觉得未来真的就有希望了。”
其实,人有时候就是为了希望活下去的。
其实,好的律师可以从情绪上鼓舞她们,从专业上指引她们。
02请对律师,提前介入
“张律师你看嘛,官网都已经通告了。现在纪检委叫我们准备好400万,随时安排退赃…对了,留置这个阶段你们能介入吗?”
我明确告诉你,可以介入,而且很有必要。
虽然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但是可以为家属提供法律分析,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并预判案件的走向。
上个月,我跟家属一起坐火车时闲聊,她对我说:“张律师,那个时候我不知道啊,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人完全慌了,如果早点咨询你的话,后面我肯定也不会走这么多弯路了....”
接下来,我将结合我辩护过职务犯罪案件,用别人踩过的坑告诉你,哪些方面千万要注意:
1、领导受贿案:
被留置后的不久,办案人员打电话来叫退300多万。由于留置不久,家属咨询了我们,经过我们的分析,一是不清楚受贿金额是由哪几笔组成?二是每一笔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当事人本人是否真诚认罪?结合等等因素,家属决定暂时不退。
留置结束之后,在人送往看守所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这个案件后来有两个情况发生:
(1)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的性质有异议,认为其中一笔仅是借款,而非受贿;
(2)当事人告诉我们,他是接到电话,主动到办案中心去交代问题的。结果,我们与检察官交换意见的时候,检察官说:“我们这边的惯例只承认:监委纪委在还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的时候,嫌疑人就选择主动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像他这样,前期纪委都进行了大量摸排,而且他接到电话才过来的,不会给他认定自首,因为无法体现他到案的主动性。”
自首情节是本案能否把刑期降档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关键。一定程度上讲,本案的自首情节的认定比退赃更为重要。
虽然前几次沟通受阻,未认可辩护意见,幸好经过多次沟通,在检察院、法院阶段,成功认定了自首情节,将刑期降到7年。
2、副处级受贿案
纪委叫家属退50万,家属也是第一次遇过这种事情,二话不说去到处借钱,一口气退完了。结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才委托我们介入,阅卷后发现,仅有20万是受贿,另外的30万是违纪。这个案件也有两个情况发生:
(1)其中一笔金额到底属于受贿,还是借款性质,我们坚定认为是借款。理由简述一下:双方系朋友关系,长期有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有借条(其中载明了双方签名、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有催告行为、还款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等等。据此我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有链接,可点击):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开庭前,我们提交了数十份申请,包括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排除非法书证、公诉人应当展示书证原件申请书、回避申请、告知审委会组成人员申请书等等,光辩护词都提交了三份,总之做了非常充分的无罪辩护。
(2)本案中最离谱的一笔受贿事实,官员和“行贿人”在留置阶段形成了多份笔录,两人均表明:“X年X月的借款,至今都没有归还。”
结果,经过我们多次会见当事人及听取家属的陈述,才得知其实被告人早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借款。
我方在庭审中指出:当银行转账流水(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言辞证据)出现矛盾时,应当优先采信客观证据,因为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言词证据。至于两人的笔录为什么会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人、证人在庭审中也多次提出遭受到了监委人员的诱供、骗供,至此对矛盾之处作出了合理解释。
好在法官是一位法官,非常重视我们的意见,也同意了证人出庭的申请。要知道,刑事案件,何况是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非常不容易。(目前还在法院阶段,以后有机会也会写一篇文章讲讲这个案件)
3、某局长职务犯罪案
说个题外话,我有个博士朋友,是专门研究职务犯罪理论层面的。当我告诉他我们团队最近办理的这个案件,他都大吃一惊,说从来没有研究过这种情况,感叹和我们这种真正落地辩护案件的律师,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案子是这样的,人快留置结束的时候,办案人员叫家属退钱,而且说好了,这个钱只是违纪款,不是受贿款。听到这里,家属也算是谢天谢地,要知道这个违纪款的金额可是好几百万,真被打成受贿犯罪的话,刑期就是10年以上了。二话不说,抱着“舍财免灾”的想法,就退了钱。
留置结束之后,果然那几百万的金额只是作为了违纪处理,没有列为犯罪事实,而其余几项的犯罪事实被陆续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一切看起来都是按部就班地在推进。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开完庭之后许久,
没等来法院的判决书,却等来了检察院的“追加起诉决定书”!
4、有人可能会说,这钱难道不该你退吗?
首先,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确该退。但是咱们是法治社会,一切用证据说话,证据到底充不充分,留置期间确实无法核实。其次,如果是家属代为退赃,也需要站在家属的角度考虑,如果自己生活都困难,也需要衡量自己的经济情况和案件从轻从宽的幅度,毕竟家人还要生活。
光退钱这一个事情,还有很多想说的,就不在这里一一展开了。
12月更新:
某一个家属前来咨询,我结合她的情况,给了一个偏向性的建议,结果她说她们说咨询了法官,叫全退。一个月之后,又找我咨询,叫我给点建议。
1、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
2、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
3、十年变缓刑?利用审核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何成功辩护?
在留置期限委托我们提前介入的,我们都会给家属分析,被叫去问话是属于哪几种情形,而且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家属介入程度比较深。曾经我们办的一个案件,由于某一笔受贿资金过了家属的账户,纪委人员前三次通知家属去配合调查,都是以证人身份,当天就走掉了。结果第四次人去了就没走掉,因为洗钱罪也被带走了,把自己搭进去了。
题外话: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被洗钱罪指定监视居住后,就被办案单位告知不能安排律师会见。其中一个办案人员还明确表示:“之前几个指定监视居住的案子,请的律师6个月之内都见不到,你们也一样,不可能见得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是应当要安排律师会见的。
要知道,最好的辩护是进攻!通过控告、不断协调,我们在第四天就“破纪录”成功会见到当事人。
2、取旁证,作为指认官员受贿事实的依据;
3、有些会让家属写信、录制视频劝导里面的人认罪、配合调查;
4、办案人员会跟你拉家常,甚至态度很好,很客气。其实殊不知,这也是办案中的一环;
题外话:由于我们团队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且我本人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技巧也颇有研究,以后会系统写一篇关于“讯问技巧”文章,本文先简单提及一点。
人被留置之后,绝大多数都会产生对家人的眷念和迫切想知道自己家庭近况的心理,此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家庭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情感依托的错觉,便于讯问的推进。
5、为什么我在前文提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最近的一个副局长的案件,也是在留置期间,家属告诉我:办案人员在给家属做笔录的时候,就指着她鼻子骂,说我不讲实话,说我不配合调查,而且直接骂脏话。
在明显的违法办案面前,在合适的情形下,可以进行控告,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6、是不是接到电话,我就必须到办案中心去?可不可以到我指定的茶楼、到我家里去接受问话?可以的,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7........
光家属被叫去配合这个事情,还有很多想说的,就不在这里一一展开了。
总结一句话,留置期间,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干嘛:
1、哪些行为属于贪污受贿?哪些仅属于违纪?
2、是不是必须退钱?现在退,还是在检察院退?还是在法院退?
3、家属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会把自己搭进去?
4、哪些财产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合法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如何申诉?
5、案件未来的走向可能是什么?
6、一旦移送检察院,能否赶在第一时间去会见当事人?
7……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今年我辩护了六个处级以上的职务案件,其中一个是原省委常委受贿案(省部级),与其他纯谈理论的回答不一样,我会结合亲办案例谈谈这个问题。本文全是干货。
其实很多被留置的领导干部,都是家里的“一家之主”。家属突然被告知留置,绝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懵”,第二反应是“不敢相信”,第三反应是“焦虑、迷茫、睡不好觉”。
我建议家属可以做两个事情:
01鼓励自己:好好吃饭、好好休息、照顾好孩子、老人
我有个当事人,直到案子宣判的那一天,拉我到一边,说:“张律师,这么久我都没告诉你,我老公被抓之后,我头发都掉光了。我现在戴的是假发...”其实我也非常理解她,作为一个女人,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前途未卜,肯定在人前人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最近我有个案子仍然在留置期间,家属咨询完我之后,跟我聊聊近况,拉家常说:“以前女儿不懂事,自从这个事情之后,她就像一夜之间长大了一样,平时有时间也会去兼职打工了。”我也安慰她,这也算一种福祸相依吧。
就我本人来说,在留置期间,我有时会刻意跟我的当事人打电话40、50分钟的电话,因为我知道,对于很多家属来说,这段时期很难熬,需要加油打气。
在电话里,我偶尔也会分享我办的那些成功案例,如何发现的突破口,如何扭转局面,最终获得一个好结果的。我那位当事人就对我说:“张律,真的,每次跟你打完电话,我心情都好很多,就听你讲你们办的这么多成功案例,我就觉得未来真的就有希望了。”
其实,人有时候就是为了希望活下去的。
其实,好的律师可以从情绪上鼓舞她们,从专业上指引她们。
02请对律师,提前介入
“张律师你看嘛,官网都已经通告了。现在纪检委叫我们准备好400万,随时安排退赃…对了,留置这个阶段你们能介入吗?”
我明确告诉你,可以介入,而且很有必要。
虽然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但是可以为家属提供法律分析,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并预判案件的走向。
上个月,我跟家属一起坐火车时闲聊,她对我说:“张律师,那个时候我不知道啊,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人完全慌了,如果早点咨询你的话,后面我肯定也不会走这么多弯路了....”
接下来,我将结合我辩护过职务犯罪案件,用别人踩过的坑告诉你,哪些方面千万要注意:
01留置期间,退钱吗?
几乎所有的案件,办案人员都会打来电话,要求家属代为退赃。那么,这个钱是不是必须现在退?能不能在案件到了检察院,看了案卷,见了人再考虑退?留置阶段不退的话,会不会加重刑期?专业的律师提前介入,可以结合现有情况帮家属把关。1、领导受贿案:
被留置后的不久,办案人员打电话来叫退300多万。由于留置不久,家属咨询了我们,经过我们的分析,一是不清楚受贿金额是由哪几笔组成?二是每一笔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当事人本人是否真诚认罪?结合等等因素,家属决定暂时不退。
留置结束之后,在人送往看守所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这个案件后来有两个情况发生:
(1)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的性质有异议,认为其中一笔仅是借款,而非受贿;
(2)当事人告诉我们,他是接到电话,主动到办案中心去交代问题的。结果,我们与检察官交换意见的时候,检察官说:“我们这边的惯例只承认:监委纪委在还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的时候,嫌疑人就选择主动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像他这样,前期纪委都进行了大量摸排,而且他接到电话才过来的,不会给他认定自首,因为无法体现他到案的主动性。”
自首情节是本案能否把刑期降档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关键。一定程度上讲,本案的自首情节的认定比退赃更为重要。
虽然前几次沟通受阻,未认可辩护意见,幸好经过多次沟通,在检察院、法院阶段,成功认定了自首情节,将刑期降到7年。
2、副处级受贿案
纪委叫家属退50万,家属也是第一次遇过这种事情,二话不说去到处借钱,一口气退完了。结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才委托我们介入,阅卷后发现,仅有20万是受贿,另外的30万是违纪。这个案件也有两个情况发生:
(1)其中一笔金额到底属于受贿,还是借款性质,我们坚定认为是借款。理由简述一下:双方系朋友关系,长期有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有借条(其中载明了双方签名、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有催告行为、还款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等等。据此我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有链接,可点击):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开庭前,我们提交了数十份申请,包括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排除非法书证、公诉人应当展示书证原件申请书、回避申请、告知审委会组成人员申请书等等,光辩护词都提交了三份,总之做了非常充分的无罪辩护。
(2)本案中最离谱的一笔受贿事实,官员和“行贿人”在留置阶段形成了多份笔录,两人均表明:“X年X月的借款,至今都没有归还。”
结果,经过我们多次会见当事人及听取家属的陈述,才得知其实被告人早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借款。
我方在庭审中指出:当银行转账流水(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言辞证据)出现矛盾时,应当优先采信客观证据,因为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言词证据。至于两人的笔录为什么会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人、证人在庭审中也多次提出遭受到了监委人员的诱供、骗供,至此对矛盾之处作出了合理解释。
好在法官是一位法官,非常重视我们的意见,也同意了证人出庭的申请。要知道,刑事案件,何况是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非常不容易。(目前还在法院阶段,以后有机会也会写一篇文章讲讲这个案件)
3、某局长职务犯罪案
说个题外话,我有个博士朋友,是专门研究职务犯罪理论层面的。当我告诉他我们团队最近办理的这个案件,他都大吃一惊,说从来没有研究过这种情况,感叹和我们这种真正落地辩护案件的律师,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案子是这样的,人快留置结束的时候,办案人员叫家属退钱,而且说好了,这个钱只是违纪款,不是受贿款。听到这里,家属也算是谢天谢地,要知道这个违纪款的金额可是好几百万,真被打成受贿犯罪的话,刑期就是10年以上了。二话不说,抱着“舍财免灾”的想法,就退了钱。
留置结束之后,果然那几百万的金额只是作为了违纪处理,没有列为犯罪事实,而其余几项的犯罪事实被陆续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一切看起来都是按部就班地在推进。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开完庭之后许久,
没等来法院的判决书,却等来了检察院的“追加起诉决定书”!
4、有人可能会说,这钱难道不该你退吗?
首先,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确该退。但是咱们是法治社会,一切用证据说话,证据到底充不充分,留置期间确实无法核实。其次,如果是家属代为退赃,也需要站在家属的角度考虑,如果自己生活都困难,也需要衡量自己的经济情况和案件从轻从宽的幅度,毕竟家人还要生活。
光退钱这一个事情,还有很多想说的,就不在这里一一展开了。
12月更新:
某一个家属前来咨询,我结合她的情况,给了一个偏向性的建议,结果她说她们说咨询了法官,叫全退。一个月之后,又找我咨询,叫我给点建议。
02留置期间,家属被叫去问话该怎么办?家属是否有刑事风险,是否有自己搭进去的风险?
我们团队代理过的案件:下到科员,上到省部级(下方有链接,可点击查看亲办案例)。可以很负责地告诉你:家属几乎没有不叫去问话的。如果你在留置初期,你还没轮到叫去问话,你要庆幸你看到我的文章了。1、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
2、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
3、十年变缓刑?利用审核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何成功辩护?
在留置期限委托我们提前介入的,我们都会给家属分析,被叫去问话是属于哪几种情形,而且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家属介入程度比较深。曾经我们办的一个案件,由于某一笔受贿资金过了家属的账户,纪委人员前三次通知家属去配合调查,都是以证人身份,当天就走掉了。结果第四次人去了就没走掉,因为洗钱罪也被带走了,把自己搭进去了。
题外话: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被洗钱罪指定监视居住后,就被办案单位告知不能安排律师会见。其中一个办案人员还明确表示:“之前几个指定监视居住的案子,请的律师6个月之内都见不到,你们也一样,不可能见得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是应当要安排律师会见的。
要知道,最好的辩护是进攻!通过控告、不断协调,我们在第四天就“破纪录”成功会见到当事人。
2、取旁证,作为指认官员受贿事实的依据;
3、有些会让家属写信、录制视频劝导里面的人认罪、配合调查;
4、办案人员会跟你拉家常,甚至态度很好,很客气。其实殊不知,这也是办案中的一环;
题外话:由于我们团队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且我本人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技巧也颇有研究,以后会系统写一篇关于“讯问技巧”文章,本文先简单提及一点。
人被留置之后,绝大多数都会产生对家人的眷念和迫切想知道自己家庭近况的心理,此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家庭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情感依托的错觉,便于讯问的推进。
5、为什么我在前文提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最近的一个副局长的案件,也是在留置期间,家属告诉我:办案人员在给家属做笔录的时候,就指着她鼻子骂,说我不讲实话,说我不配合调查,而且直接骂脏话。
在明显的违法办案面前,在合适的情形下,可以进行控告,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6、是不是接到电话,我就必须到办案中心去?可不可以到我指定的茶楼、到我家里去接受问话?可以的,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7........
光家属被叫去配合这个事情,还有很多想说的,就不在这里一一展开了。
总结一句话,留置期间,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干嘛:
1、哪些行为属于贪污受贿?哪些仅属于违纪?
2、是不是必须退钱?现在退,还是在检察院退?还是在法院退?
3、家属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会把自己搭进去?
4、哪些财产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合法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如何申诉?
5、案件未来的走向可能是什么?
6、一旦移送检察院,能否赶在第一时间去会见当事人?
7……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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