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勇律师
本人执业26年,只代理刑事案件,光省部级就辩护了四位,“让犯罪的人罚当其罪,让无辜的人沉冤昭雪”,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今天把别人吃过的亏上过的当,办案经验全是干货大全一次性总结给大家,先收藏,不然可能没多久你就找不到了。
一、反腐高压形势下,先说说职务案纪委监察委的留置、问询、搜查、退赃、律师介入等目前关注度高的问题。
(一)哪种情况下才能留置,留置一定是合法的吗?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并且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就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条件包括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以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措施,下列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1案情重大、复杂;有逃跑、自杀的风险;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调查的行为,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注意,是同时具备!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同时具备以上情形的,是不能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两个必备条件具体操作和认定标准,其实很多人存在认为自己一旦被留置,程序一定是合法的误区,作为律师,应该带有质疑一切实体证据、质疑一切程序证据的无罪推定观念。
(二)搜查、扣押等程序中家属怎么办: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通常会立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财物。监察机关的搜查、扣押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的时间、地点、搜查人员的姓名、出具扣押手续和扣押清单,没有这些东西都是违法的。
作为家属,当监察机关在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时,必须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或者不理智的行为,相反,家属应当依法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相关搜查、扣押手续,对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形态作出真实、准确记录,待搜查、扣押行为结束后,家属也应当记录监察机关搜查、扣押了哪些物品,相关信息提供给律师后,有助于判断一定的案情,律师可以对搜查、扣押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
我在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了我们,并提供了监察机关出具的扣押手续,我们通过扣押决定书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扣押的物品中有大量的高档酒,而酒的价值可以判断受贿金额,另酒的真伪很重要,也会影响受贿金额的大小,便提前做好犯罪金额的辩护方案,后期在证据审查时发现,本案多数高档酒确实没有真伪鉴定,最终在犯罪金额和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结果;第二,在扣押清单中有监察机关扣押了一份投资协议和借条,显然,这是我们提前判断受贿金额和受贿方式的依据。一是上述书证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证据或者材料,对律师有一定的分析和准备价值。还有借条,肯定涉嫌借贷型受贿,而借贷型受贿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比如真借款还是真受贿,是借款本金属于受贿还是借贷利息算受贿,借贷利息高不高,多高算受贿,哪些金额可以扣减,口供和借条发生冲突时要以哪个为准,证明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这里可以参考我的团队总结的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点击链接】。
(三)冻结财产怎么办:
我们办理了一件受贿案件,监察委冻结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事后我们向省级监察委控告和反映,很快,办案监察委解除了合法财产的冻结,还给我们的当事人,这一点,和不少当事人想象中不一样的是,律师的依法控告和反映情况不是惹恼了办案人员,相反,在后续的调查和处置中,监委人员更加的规范和文明执法。
所以,我做律师二十余年的总结是:对于监察委和黑恶案件,如果只是按部就班的走程序、走流程的辩护,所谓的“防御式辩护”,大概率“凶多吉少”。我坚持认为,权利靠争取,专业律师不应该畏手畏脚,辩护就像打仗一样,进攻和抗争才是最好的辩护,进攻后才能赢得辩护的筹码,所以,我们经常就违法查封扣押、立案程序、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违法,进行必要的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手段结合专业化的辩护,这种组合拳的辩护打法,才是应对重大敏感复杂类案的绝招,我们团队的好多职务案件,有的减少金额,有的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有的实现了逆转,让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翻盘成功。
(四)被监察委询问和谈话家属怎么办:
监察机关留置家人后,其家属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会被办案机关询问谈话,多种情况,一是家属涉案,即将被留置前的固定证据式的谈话、询问,这种专业度、难度、风险最高,一不留神,家属被留置不说,重要的是里面的公职人员立刻陷入恐慌和无助,陷入保家人还是保自己的两难选择,该怎么办?不展开讲,太敏感。
二是家属作为证人被询问,这种风险小。不管怎样,你应该知道,法律规定,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家属应对所答问题进行客观描述,不要进行主观臆断或者推测,对调查人员的威胁性提问、揣测性提问、诱导性提问、欺骗性提问和与案件无关的提问,都可以拒绝回答,甚至可以向上级反映纠正。
家属被叫去问话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家属介入程度比较深。曾经我们办的一个案件,由于某一笔受贿资金过了家属的账户,纪委人员前三次通知家属去配合调查,都是以证人身份,当天就走掉了。结果第四次人去了就没走掉,因为洗钱罪也被带走了,把自己搭进去了。
2、取旁证,作为指认官员、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事实、或者赃款走向的依据;
3、有些会让家属写信、家属带话、录制视频劝导里面的人认罪、配合调查;
4、办案人员会跟你拉家常,甚至态度很好,很客气,询问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其实殊不知,这也是办案技巧的一环;
举两个例子:
(1) 在一起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被留置之后,有对抗心理,另外他更担心自己的事对女儿的学习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女儿不能安心学习,对女儿高考和未来前途的担忧,对上不了大学的恐惧,已经成为里面的人的一块心病。审讯人员在对他的职务犯罪问题继续进行审讯的时候,敏锐地发现了他的心思,做工作和通过家属带信告知其女儿目前的精神状态和学习情况,让他深受感动,后来的情况相信大家都应该猜到了。
(2) 当事人在被抓之后,自然会牵连到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一旦自己的父母知道自己被抓,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景根本不敢想像!出现了对牵连目标的担忧,这时让父母录个视频保平安,当事人的对抗态度一般就会转变。
为什么?人被留置之后,绝大多数都会产生对家人的眷念和迫切想知道自己家庭近况的心理,此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家庭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情感依托的错觉,便于讯问的推进。
5、为什么我在前文提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留置期间,有的家属告诉我:“办案人员辱骂我,说我不讲实话,说我不配合调查”。
在明显的违法办案面前,在考虑自身安全和里面的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法进行应对,不能老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6、是不是接到电话,我就必须到办案地点去?可不可以到我指定的茶楼、到我家里去接受问话?可以的,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我的几个当事人都是要求在茶楼接受询问!事后告诉我,这样的地点“心没这么慌”!
作为家属,在接受监察机关询问时,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被威胁引诱做出了违背事实的笔录,除了你本人可能会被冤枉涉罪外,被留置的家人也可能出于保护家人的角度,作出对其不利的笔录,千万不能让自己成为家人被威胁的不利因素。
(五)、被监察委的办案人员要求退赃和退违法所得怎么办:
先说结论:“有钱自决,反之则观望”。不赞成举债退款!
本人一直主攻职务案件辩护,自认对职务案件经验较为丰富,我将结合一些亲身经历或亲办案例谈这一点。
先说一真实案例:前一段时间,外省某副厅官员的一借款型受贿案件慕名而来,希望我出马,二审中为他无罪辩护。交谈之中,他夫人就提到,当时一审法官给一审的律师曾说过:“既然你说他是无罪的,那为什么在留置阶段就主动退了钱?”
再说性质问题,“赃款”的定义必须是犯罪所得,我的理解,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假定都是无罪的。其二,现在认定是赃款,万一,我说万一法院认为无罪或者某笔事实不成立,咋办?
从专业层面来说,包括我也坚定认为,“是否主动退钱”与“是否构成犯罪”之间毫无关联。因为一个是“家属代为退赃”(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家属既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更没有专业的评判),另一个则是“在法律层面当事人是否构成行贿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最重要的是:定性有没有争议?比如属于真实借款还是受贿?受贿既遂还是未遂?分享一个受贿未遂从轻辩护的案例:详情点击【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没有争议?证据和事实上有没有争议?技术、劳务所得还是受贿所得?到检察院和法院事实会出现反转吗?证据会出现反转吗?再比如,医疗反腐中学术腐败是定性为受贿、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正常劳务所得等等?我几年前为一个医生辩护,先被定为贪污,后辩护为职务侵占缓刑的案例:详情点击【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
我甚至还遇到过被留置人员“情真意切”忏悔自己是罪人,对不起家人,痛哭流涕的录视频,写信写条子求家属借钱退赃等,结果我一见本人,他的解释却是:“我没得法”,“我挣表现”,等等,以上种种,不说家属,我相信对职务犯罪辩护不太熟悉的专业律师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我有个受贿案例,大家可以借鉴参考下:详情点击【十年变缓刑?利用审核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何成功辩护?】。
个别监委的办案人员曾告诉我的当事人,检察院和法院都听他们的,诚然,监委目前比较强势,但是让检察官和法官都要听命他们,明显是说大话和忽悠,有吓唬不懂法的当事人的嫌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最终的裁判机关这条法律还有效,更重要的是,法官和检察官办了冤假错案,是要被终身追责的,我们要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反过来说,如果你真担心监委的人强势,反倒印证我的“观望和慎重”的观点是对的。为什么?如果通过各种努力,打掉某一笔金额或者事实,法律上办案机关就应当将超出涉案金额所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多退的赃款返还给当事人。这个时候,你之前主动退的钱,有可能反而就成为一个阻力因素了,展开讲就太敏感和复杂,你自己脑补吧。
因此,留置期间是否退赃或者全退,你自己斟酌。
留置阶段不退的话,会不会加重刑期?
我相信很多家属都想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说结论:不会。
1、不讲大道理,直接甩具有说服力生效案例。
在原某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某某受贿案中,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看清楚了,这个时间节点是“在提起公诉前”,退赃可以在律师介入阅卷,专业评估后,检察院阶段退清赃款,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非意味着“留置阶段不退的话,法院就不给从轻处罚了”。
2、第二个原因,定罪证据到底充不充分,当事人本人是否真诚自愿悔罪认罪,还是另有隐情(反正我的团队遇到有个别当事人为了“凑数”、“凑金额”,自己编造不存在的受贿事实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信息非常不对称,确实无法核实。
3、我的团队辩护的一个某局长的案件,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叫家属退300万,说退了钱,就答应“法外开恩”,只判5年。(300万以上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没有自首、从犯、立功情节,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这笔事实家属比较清楚,向律师介绍了案情:曾经向人借了一笔款,这笔钱原封不动地用于投资公司股权,十几年间光分红都分了几百万。我当下就告诉家属,这个300万里应该有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并非全部是受贿金额。所以这个本来就判5年左右,是“依法应判五年”,而不是“法外开恩”给他少了五年。后来案件到了检察院,我们第一时间阅卷后,果然印证了我的专业预判。
退赃一定能减轻处罚吗?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退赃的行为可能会被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这是因为,退赃可能显示出嫌疑人的悔改态度,从而在法官做出最终判决时起到一定的从轻或者减轻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绝对保证。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严重性、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背景、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加重刑罚的因素。
例如巨额受贿案的退赃未从宽的案例:在一起涉及巨额受贿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还了部分赃款。然而,考虑到其犯罪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因为部分退赃而显著减轻刑罚。这表明,在特别严重的案件中,退赃的减轻作用可能会受到限制,网上的新闻多的很,大家可以自己搜索查阅和分析。
综上,退赃并不一定要在监委留置期间完成,后期再退也不会加重刑期,且退赃并不一定能减轻处罚。对于退赃的金额、退赃的时间必须客观看待,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积极退赃对被调查人的量刑的确有积极作用,但面对办案机关的退赃要求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被单方面通知要求退还的金额都应退还(如果监察委说了算,那还需要检察院、法院干什么),具体退多少、何时退,家属必须更加谨慎,可以让专业的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评估退赃的时机和方式,确保既符合法律程序,又能让退赃情节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法治社会,一切应当证据说话,证据到底充不充分,留置期间确实无法核实。如果是家属代为退赃,也需要站在家属的角度考虑,如果自己生活都困难,也需要衡量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
最后,上干货:留置阶段做一个懂法的家属,更要做一个善于收集固定证据的律师“小帮手”。
职务案件我做了百余件,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刑事案件中专业中的专业,不仅需要专业,还需要责任、抗争、执着、勇气等多种品质,如果畏手畏脚、前怕狼后怕虎,基本上当事人会收到早已注定的结局。其实律师和家属在这个阶段还是大有作为的,有些只有“等”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其实我的文章已经多少透露了一些思路,但是更多的方案,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当然不能体现在文章里面,当面交流我会让你惊奇的知道职务案件辩护还有这种“打法”。
专业辩护中的查阅录音录像更重要,再举两个例子,这个例子是通过前期和家属的完美配合,做了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大量工作,在法院阶段用在刀刃上,成功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后,提供录音录像给我们查阅,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1)当事人的十几次的笔录中,第三次和第十次的笔录有2页纸、7段话完全一致。如果是正常的一问一答也没什么问题,但关键在于,这两份笔录竟然毫不相差出现一模一样的错别字,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摸一样,绝对是复制粘贴!(2)我马上核查这两份笔录形成的时间,同样都是13页的笔录,前一份讯问用时3小时21分钟,而后一次讯问只用了50分钟!怎么形成的,相信大家都能猜到了,还有我细心发现,两次时间、地点、讯问人、当事人一摸一样的笔录,居然一份是四页,另一份是五页,两份笔录的最后两页完全不一样,显然笔录是假的。
(3)《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明确规定:“法庭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这张表格,大家看清楚了吗?右边是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讯问笔录,而左边的是同分同秒的录音录像的口说内容,一目了然。右边是当事人借受贿之实,以借款为幌子强行借款给行贿人,而左边反映的是,行贿人本身差钱到处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一是受贿,一是民间借贷,内容大相径庭,显然,左边的内容对我的当事人最有利,如果不看录音录像,或者看的不仔细的话,当事人就冤大了,最后,我顺势而为,把所有关于“不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的厚厚的一大叠辩护意见,交给了法官,最终结果非常好。
二、再说说和普通人关系更密切的普通刑事案——你的的底牌和干货。
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怎么办: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已经如实供述了所有罪行后还要被迫去承认其他子虚乌有的罪行的请注意:
NO.1“ 搞清楚你的底牌”
所谓底牌,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此主要结合讯问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最大的底牌: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向办案人员说出这句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起码对方会瞬间明白,你是个“懂法的人”,那么电影里面非法审讯的情节可能就不会找上你。
第二张底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我的经验来看,办案人员最喜欢遇到讯问对象是侃侃而谈的人。最怕遇到的讯问对象是一言不发的人,你不说话将导致讯问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当讯问人员根本不听你的无罪辩解只是一味让你认罪时,你大可以说“该回答的都应该回答了,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我拒绝回答”,当然讯问人员可能会以“有没有关,我说了算”,“认罪态度不好就从重处罚”的话来怼你,你也不要慌张,如果胸中坦荡,说出来的话自然底气十足,大胆拒绝的收益绝对大于你违心认罪的收益。
第三张底牌:你有核对、补充、修改笔录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千万不要忽视这个权利,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好多嫌疑人提出“没有看过笔录,办案人员让签字就签字了”,“笔录是办案人员乱记的,根本没有说过那话”。
俗话说“说出去的话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讯问笔录更是如此,一旦你认罪并签了“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再幻想以没有仔细看笔录为由收回来是很困难的。除非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不然你的以上辩解在后续的检察官、法官看来都是在“无理翻供”。
在遇到“不法”讯问时,你可以使出拒绝签字的大招,这个时候就轮到办案人员懵逼了,按照规定办案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但这种笔录难免让检察官、法官疑惑,除非有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还原真实的讯问过程。
细节也重要,有时候笔录中多一字或者少一字,或者标点符号打错地方,整体的意思可能就不同了,无论刑事案还是职务案,你要像小学生考试交卷前一样检查了再检查。
用心记忆更重要,记住办案人员每一次讯问的问话和回答,记住办案人员提供的案件信息和鉴定结论,在律师还没有看到卷宗情况下,通过当事人的复盘,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基本可以推断侦查机关掌握的多少证据,到底有哪些口供和材料对当事人不利,“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律师才能真正有效的在侦查机关帮到你。
NO.2“ 还要搞清楚对方的底牌”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你除了搞清楚自己的底牌,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底牌。也就是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合法手段强制让你接受讯问,哪些底线是办案机关不能踩的。
首先要搞清楚,对方的身份:
《刑事诉讼法》对讯问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具有合法取证权的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才能对你进行讯问,最简单的鉴别方法是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要记住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在对方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形下,即便对方着有制服也不要轻易跟着对方走。(我曾经办过冒充警察敲诈勒索案例),因为按照规定,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都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其次要搞清楚,对方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
除了现场犯罪被发现可以使用口头传唤外,传唤必须有办案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拘传必须有拘传证。建议你一定要认真查看,一方面可以辨别真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上面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办案的机关、签署法律手续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果家属或者朋友在现场,你可以一句话告诉他们,随后他们找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这样你可以最快见到你的律师。
NO.3遇到“威胁、引诱、欺骗和刑讯逼供”
关键部分来了,你说你是冤枉的,对方不但不信。对方如果是“威胁、引诱加欺骗”可能还好一点,万一来个“刑讯逼供”这可怎么办?
先说“威胁、引诱、欺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不太明显的威胁、引诱、欺骗”与“侦查策略”之间不好区分。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提供下面一些对策供你参考:
遇到“如果你不承认,我就把你的某某(亲人)怎么样……”的威胁:不要怕,现在是法治社会,没有证据没人敢把你的某某怎么样。
遇到“如果你承认了,这个是小事,我请示领导放人,或者我就马上给你取保……”的引诱:不要信。你如果违心承认,口供是历来被认为是“证据之王”,想翻盘就难了。
遇到“你还是承认了吧,我手上有充分的证据,不认我让法官判你十几年”的欺骗:不要怂,如果真不是你干的,你可以学学《寒战》里面的郭富城。
最后说说“刑讯逼供”的问题。
你真要是遇到有害群之马的办案人员对你玩“刑讯逼供”,首先请不要慌,先仔细回忆一下我上面所说的自己的底牌和对方的底牌。
你必须要记下(有纸笔最好,没有就记脑袋里)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员,地点、时间、方式这些基本线索,因为以后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初步证明责任在你自己。如果你连基本的线索都提供不出来,那检察官和法官是不会轻易给你启动排非程序的,你的律师也帮不了你。
如果有伤情的,在体检时要主动给值班医生声明,在进看守所时拍照,并要求记录在案。对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可以第一时间向辩护律师反映,再不济给同监室的舍友讲也可以,这都为以后启动排非程序和翻案留下证据和证据线索。
如果遇到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难以留下伤痕等客观证据,则更要记下具体细节、具体情节,抓住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或者检察官提讯的时机,主动提出来,要相信“麻雀飞过是一定会留痕的”。
最后,作为刑事律师,我认为应该践行艾伦·德肖维茨:“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的那句名言。因为,我们接手的每一个案件,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
本人执业26年,只代理刑事案件,光省部级就辩护了四位,“让犯罪的人罚当其罪,让无辜的人沉冤昭雪”,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今天把别人吃过的亏上过的当,办案经验全是干货大全一次性总结给大家,先收藏,不然可能没多久你就找不到了。
一、反腐高压形势下,先说说职务案纪委监察委的留置、问询、搜查、退赃、律师介入等目前关注度高的问题。
(一)哪种情况下才能留置,留置一定是合法的吗?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并且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就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条件包括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以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措施,下列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1案情重大、复杂;有逃跑、自杀的风险;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调查的行为,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注意,是同时具备!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同时具备以上情形的,是不能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两个必备条件具体操作和认定标准,其实很多人存在认为自己一旦被留置,程序一定是合法的误区,作为律师,应该带有质疑一切实体证据、质疑一切程序证据的无罪推定观念。
(二)搜查、扣押等程序中家属怎么办: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通常会立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财物。监察机关的搜查、扣押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的时间、地点、搜查人员的姓名、出具扣押手续和扣押清单,没有这些东西都是违法的。
作为家属,当监察机关在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时,必须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或者不理智的行为,相反,家属应当依法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相关搜查、扣押手续,对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形态作出真实、准确记录,待搜查、扣押行为结束后,家属也应当记录监察机关搜查、扣押了哪些物品,相关信息提供给律师后,有助于判断一定的案情,律师可以对搜查、扣押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
我在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了我们,并提供了监察机关出具的扣押手续,我们通过扣押决定书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扣押的物品中有大量的高档酒,而酒的价值可以判断受贿金额,另酒的真伪很重要,也会影响受贿金额的大小,便提前做好犯罪金额的辩护方案,后期在证据审查时发现,本案多数高档酒确实没有真伪鉴定,最终在犯罪金额和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结果;第二,在扣押清单中有监察机关扣押了一份投资协议和借条,显然,这是我们提前判断受贿金额和受贿方式的依据。一是上述书证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证据或者材料,对律师有一定的分析和准备价值。还有借条,肯定涉嫌借贷型受贿,而借贷型受贿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比如真借款还是真受贿,是借款本金属于受贿还是借贷利息算受贿,借贷利息高不高,多高算受贿,哪些金额可以扣减,口供和借条发生冲突时要以哪个为准,证明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这里可以参考我的团队总结的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点击链接】。
(三)冻结财产怎么办:
我们办理了一件受贿案件,监察委冻结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事后我们向省级监察委控告和反映,很快,办案监察委解除了合法财产的冻结,还给我们的当事人,这一点,和不少当事人想象中不一样的是,律师的依法控告和反映情况不是惹恼了办案人员,相反,在后续的调查和处置中,监委人员更加的规范和文明执法。
所以,我做律师二十余年的总结是:对于监察委和黑恶案件,如果只是按部就班的走程序、走流程的辩护,所谓的“防御式辩护”,大概率“凶多吉少”。我坚持认为,权利靠争取,专业律师不应该畏手畏脚,辩护就像打仗一样,进攻和抗争才是最好的辩护,进攻后才能赢得辩护的筹码,所以,我们经常就违法查封扣押、立案程序、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违法,进行必要的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手段结合专业化的辩护,这种组合拳的辩护打法,才是应对重大敏感复杂类案的绝招,我们团队的好多职务案件,有的减少金额,有的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有的实现了逆转,让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翻盘成功。
(四)被监察委询问和谈话家属怎么办:
监察机关留置家人后,其家属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会被办案机关询问谈话,多种情况,一是家属涉案,即将被留置前的固定证据式的谈话、询问,这种专业度、难度、风险最高,一不留神,家属被留置不说,重要的是里面的公职人员立刻陷入恐慌和无助,陷入保家人还是保自己的两难选择,该怎么办?不展开讲,太敏感。
二是家属作为证人被询问,这种风险小。不管怎样,你应该知道,法律规定,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家属应对所答问题进行客观描述,不要进行主观臆断或者推测,对调查人员的威胁性提问、揣测性提问、诱导性提问、欺骗性提问和与案件无关的提问,都可以拒绝回答,甚至可以向上级反映纠正。
家属被叫去问话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家属介入程度比较深。曾经我们办的一个案件,由于某一笔受贿资金过了家属的账户,纪委人员前三次通知家属去配合调查,都是以证人身份,当天就走掉了。结果第四次人去了就没走掉,因为洗钱罪也被带走了,把自己搭进去了。
题外话: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被洗钱罪指定监视居住后,就被办案单位告知不能安排律师会见。其中一个办案人员还明确表示:“之前几个指定监视居住的案子,请的律师6个月之内都见不到,你们也一样,不可能见得到!”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是应当要安排律师会见的。在我们坚持抗争下,破纪录的在第四天同意会见了。
要知道,最好的辩护是抗争和进攻!通过控告、反映,这种方式非常有效。2、取旁证,作为指认官员、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事实、或者赃款走向的依据;
3、有些会让家属写信、家属带话、录制视频劝导里面的人认罪、配合调查;
4、办案人员会跟你拉家常,甚至态度很好,很客气,询问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其实殊不知,这也是办案技巧的一环;
举两个例子:
(1) 在一起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被留置之后,有对抗心理,另外他更担心自己的事对女儿的学习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女儿不能安心学习,对女儿高考和未来前途的担忧,对上不了大学的恐惧,已经成为里面的人的一块心病。审讯人员在对他的职务犯罪问题继续进行审讯的时候,敏锐地发现了他的心思,做工作和通过家属带信告知其女儿目前的精神状态和学习情况,让他深受感动,后来的情况相信大家都应该猜到了。
(2) 当事人在被抓之后,自然会牵连到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一旦自己的父母知道自己被抓,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景根本不敢想像!出现了对牵连目标的担忧,这时让父母录个视频保平安,当事人的对抗态度一般就会转变。
为什么?人被留置之后,绝大多数都会产生对家人的眷念和迫切想知道自己家庭近况的心理,此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家庭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情感依托的错觉,便于讯问的推进。
5、为什么我在前文提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留置期间,有的家属告诉我:“办案人员辱骂我,说我不讲实话,说我不配合调查”。
在明显的违法办案面前,在考虑自身安全和里面的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法进行应对,不能老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6、是不是接到电话,我就必须到办案地点去?可不可以到我指定的茶楼、到我家里去接受问话?可以的,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我的几个当事人都是要求在茶楼接受询问!事后告诉我,这样的地点“心没这么慌”!
作为家属,在接受监察机关询问时,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被威胁引诱做出了违背事实的笔录,除了你本人可能会被冤枉涉罪外,被留置的家人也可能出于保护家人的角度,作出对其不利的笔录,千万不能让自己成为家人被威胁的不利因素。
(五)、被监察委的办案人员要求退赃和退违法所得怎么办:
先说结论:“有钱自决,反之则观望”。不赞成举债退款!
本人一直主攻职务案件辩护,自认对职务案件经验较为丰富,我将结合一些亲身经历或亲办案例谈这一点。
先说一真实案例:前一段时间,外省某副厅官员的一借款型受贿案件慕名而来,希望我出马,二审中为他无罪辩护。交谈之中,他夫人就提到,当时一审法官给一审的律师曾说过:“既然你说他是无罪的,那为什么在留置阶段就主动退了钱?”
再说性质问题,“赃款”的定义必须是犯罪所得,我的理解,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假定都是无罪的。其二,现在认定是赃款,万一,我说万一法院认为无罪或者某笔事实不成立,咋办?
从专业层面来说,包括我也坚定认为,“是否主动退钱”与“是否构成犯罪”之间毫无关联。因为一个是“家属代为退赃”(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家属既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更没有专业的评判),另一个则是“在法律层面当事人是否构成行贿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最重要的是:定性有没有争议?比如属于真实借款还是受贿?受贿既遂还是未遂?分享一个受贿未遂从轻辩护的案例:详情点击【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没有争议?证据和事实上有没有争议?技术、劳务所得还是受贿所得?到检察院和法院事实会出现反转吗?证据会出现反转吗?再比如,医疗反腐中学术腐败是定性为受贿、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正常劳务所得等等?我几年前为一个医生辩护,先被定为贪污,后辩护为职务侵占缓刑的案例:详情点击【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
我甚至还遇到过被留置人员“情真意切”忏悔自己是罪人,对不起家人,痛哭流涕的录视频,写信写条子求家属借钱退赃等,结果我一见本人,他的解释却是:“我没得法”,“我挣表现”,等等,以上种种,不说家属,我相信对职务犯罪辩护不太熟悉的专业律师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我有个受贿案例,大家可以借鉴参考下:详情点击【十年变缓刑?利用审核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何成功辩护?】。
个别监委的办案人员曾告诉我的当事人,检察院和法院都听他们的,诚然,监委目前比较强势,但是让检察官和法官都要听命他们,明显是说大话和忽悠,有吓唬不懂法的当事人的嫌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最终的裁判机关这条法律还有效,更重要的是,法官和检察官办了冤假错案,是要被终身追责的,我们要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反过来说,如果你真担心监委的人强势,反倒印证我的“观望和慎重”的观点是对的。为什么?如果通过各种努力,打掉某一笔金额或者事实,法律上办案机关就应当将超出涉案金额所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多退的赃款返还给当事人。这个时候,你之前主动退的钱,有可能反而就成为一个阻力因素了,展开讲就太敏感和复杂,你自己脑补吧。
因此,留置期间是否退赃或者全退,你自己斟酌。
留置阶段不退的话,会不会加重刑期?
我相信很多家属都想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说结论:不会。
1、不讲大道理,直接甩具有说服力生效案例。
在原某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某某受贿案中,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看清楚了,这个时间节点是“在提起公诉前”,退赃可以在律师介入阅卷,专业评估后,检察院阶段退清赃款,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非意味着“留置阶段不退的话,法院就不给从轻处罚了”。
2、第二个原因,定罪证据到底充不充分,当事人本人是否真诚自愿悔罪认罪,还是另有隐情(反正我的团队遇到有个别当事人为了“凑数”、“凑金额”,自己编造不存在的受贿事实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信息非常不对称,确实无法核实。
3、我的团队辩护的一个某局长的案件,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叫家属退300万,说退了钱,就答应“法外开恩”,只判5年。(300万以上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没有自首、从犯、立功情节,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这笔事实家属比较清楚,向律师介绍了案情:曾经向人借了一笔款,这笔钱原封不动地用于投资公司股权,十几年间光分红都分了几百万。我当下就告诉家属,这个300万里应该有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并非全部是受贿金额。所以这个本来就判5年左右,是“依法应判五年”,而不是“法外开恩”给他少了五年。后来案件到了检察院,我们第一时间阅卷后,果然印证了我的专业预判。
退赃一定能减轻处罚吗?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退赃的行为可能会被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这是因为,退赃可能显示出嫌疑人的悔改态度,从而在法官做出最终判决时起到一定的从轻或者减轻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绝对保证。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严重性、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背景、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加重刑罚的因素。
例如巨额受贿案的退赃未从宽的案例:在一起涉及巨额受贿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还了部分赃款。然而,考虑到其犯罪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因为部分退赃而显著减轻刑罚。这表明,在特别严重的案件中,退赃的减轻作用可能会受到限制,网上的新闻多的很,大家可以自己搜索查阅和分析。
综上,退赃并不一定要在监委留置期间完成,后期再退也不会加重刑期,且退赃并不一定能减轻处罚。对于退赃的金额、退赃的时间必须客观看待,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积极退赃对被调查人的量刑的确有积极作用,但面对办案机关的退赃要求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被单方面通知要求退还的金额都应退还(如果监察委说了算,那还需要检察院、法院干什么),具体退多少、何时退,家属必须更加谨慎,可以让专业的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评估退赃的时机和方式,确保既符合法律程序,又能让退赃情节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法治社会,一切应当证据说话,证据到底充不充分,留置期间确实无法核实。如果是家属代为退赃,也需要站在家属的角度考虑,如果自己生活都困难,也需要衡量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
最后,上干货:留置阶段做一个懂法的家属,更要做一个善于收集固定证据的律师“小帮手”。
职务案件我做了百余件,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刑事案件中专业中的专业,不仅需要专业,还需要责任、抗争、执着、勇气等多种品质,如果畏手畏脚、前怕狼后怕虎,基本上当事人会收到早已注定的结局。其实律师和家属在这个阶段还是大有作为的,有些只有“等”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其实我的文章已经多少透露了一些思路,但是更多的方案,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当然不能体现在文章里面,当面交流我会让你惊奇的知道职务案件辩护还有这种“打法”。
专业辩护中的查阅录音录像更重要,再举两个例子,这个例子是通过前期和家属的完美配合,做了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大量工作,在法院阶段用在刀刃上,成功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后,提供录音录像给我们查阅,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1)当事人的十几次的笔录中,第三次和第十次的笔录有2页纸、7段话完全一致。如果是正常的一问一答也没什么问题,但关键在于,这两份笔录竟然毫不相差出现一模一样的错别字,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摸一样,绝对是复制粘贴!(2)我马上核查这两份笔录形成的时间,同样都是13页的笔录,前一份讯问用时3小时21分钟,而后一次讯问只用了50分钟!怎么形成的,相信大家都能猜到了,还有我细心发现,两次时间、地点、讯问人、当事人一摸一样的笔录,居然一份是四页,另一份是五页,两份笔录的最后两页完全不一样,显然笔录是假的。
(3)《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明确规定:“法庭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这张表格,大家看清楚了吗?右边是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讯问笔录,而左边的是同分同秒的录音录像的口说内容,一目了然。右边是当事人借受贿之实,以借款为幌子强行借款给行贿人,而左边反映的是,行贿人本身差钱到处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一是受贿,一是民间借贷,内容大相径庭,显然,左边的内容对我的当事人最有利,如果不看录音录像,或者看的不仔细的话,当事人就冤大了,最后,我顺势而为,把所有关于“不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的厚厚的一大叠辩护意见,交给了法官,最终结果非常好。
二、再说说和普通人关系更密切的普通刑事案——你的的底牌和干货。
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怎么办: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已经如实供述了所有罪行后还要被迫去承认其他子虚乌有的罪行的请注意:
NO.1“ 搞清楚你的底牌”
所谓底牌,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此主要结合讯问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最大的底牌: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向办案人员说出这句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起码对方会瞬间明白,你是个“懂法的人”,那么电影里面非法审讯的情节可能就不会找上你。
第二张底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我的经验来看,办案人员最喜欢遇到讯问对象是侃侃而谈的人。最怕遇到的讯问对象是一言不发的人,你不说话将导致讯问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当讯问人员根本不听你的无罪辩解只是一味让你认罪时,你大可以说“该回答的都应该回答了,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我拒绝回答”,当然讯问人员可能会以“有没有关,我说了算”,“认罪态度不好就从重处罚”的话来怼你,你也不要慌张,如果胸中坦荡,说出来的话自然底气十足,大胆拒绝的收益绝对大于你违心认罪的收益。
第三张底牌:你有核对、补充、修改笔录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千万不要忽视这个权利,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好多嫌疑人提出“没有看过笔录,办案人员让签字就签字了”,“笔录是办案人员乱记的,根本没有说过那话”。
俗话说“说出去的话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讯问笔录更是如此,一旦你认罪并签了“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再幻想以没有仔细看笔录为由收回来是很困难的。除非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不然你的以上辩解在后续的检察官、法官看来都是在“无理翻供”。
在遇到“不法”讯问时,你可以使出拒绝签字的大招,这个时候就轮到办案人员懵逼了,按照规定办案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但这种笔录难免让检察官、法官疑惑,除非有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还原真实的讯问过程。
细节也重要,有时候笔录中多一字或者少一字,或者标点符号打错地方,整体的意思可能就不同了,无论刑事案还是职务案,你要像小学生考试交卷前一样检查了再检查。
用心记忆更重要,记住办案人员每一次讯问的问话和回答,记住办案人员提供的案件信息和鉴定结论,在律师还没有看到卷宗情况下,通过当事人的复盘,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基本可以推断侦查机关掌握的多少证据,到底有哪些口供和材料对当事人不利,“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律师才能真正有效的在侦查机关帮到你。
NO.2“ 还要搞清楚对方的底牌”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你除了搞清楚自己的底牌,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底牌。也就是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合法手段强制让你接受讯问,哪些底线是办案机关不能踩的。
首先要搞清楚,对方的身份:
《刑事诉讼法》对讯问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具有合法取证权的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才能对你进行讯问,最简单的鉴别方法是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要记住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在对方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形下,即便对方着有制服也不要轻易跟着对方走。(我曾经办过冒充警察敲诈勒索案例),因为按照规定,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都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其次要搞清楚,对方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
除了现场犯罪被发现可以使用口头传唤外,传唤必须有办案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拘传必须有拘传证。建议你一定要认真查看,一方面可以辨别真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上面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办案的机关、签署法律手续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果家属或者朋友在现场,你可以一句话告诉他们,随后他们找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这样你可以最快见到你的律师。
NO.3遇到“威胁、引诱、欺骗和刑讯逼供”
关键部分来了,你说你是冤枉的,对方不但不信。对方如果是“威胁、引诱加欺骗”可能还好一点,万一来个“刑讯逼供”这可怎么办?
先说“威胁、引诱、欺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不太明显的威胁、引诱、欺骗”与“侦查策略”之间不好区分。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提供下面一些对策供你参考:
遇到“如果你不承认,我就把你的某某(亲人)怎么样……”的威胁:不要怕,现在是法治社会,没有证据没人敢把你的某某怎么样。
遇到“如果你承认了,这个是小事,我请示领导放人,或者我就马上给你取保……”的引诱:不要信。你如果违心承认,口供是历来被认为是“证据之王”,想翻盘就难了。
遇到“你还是承认了吧,我手上有充分的证据,不认我让法官判你十几年”的欺骗:不要怂,如果真不是你干的,你可以学学《寒战》里面的郭富城。
最后说说“刑讯逼供”的问题。
你真要是遇到有害群之马的办案人员对你玩“刑讯逼供”,首先请不要慌,先仔细回忆一下我上面所说的自己的底牌和对方的底牌。
你必须要记下(有纸笔最好,没有就记脑袋里)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员,地点、时间、方式这些基本线索,因为以后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初步证明责任在你自己。如果你连基本的线索都提供不出来,那检察官和法官是不会轻易给你启动排非程序的,你的律师也帮不了你。
如果有伤情的,在体检时要主动给值班医生声明,在进看守所时拍照,并要求记录在案。对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可以第一时间向辩护律师反映,再不济给同监室的舍友讲也可以,这都为以后启动排非程序和翻案留下证据和证据线索。
如果遇到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难以留下伤痕等客观证据,则更要记下具体细节、具体情节,抓住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或者检察官提讯的时机,主动提出来,要相信“麻雀飞过是一定会留痕的”。
最后,作为刑事律师,我认为应该践行艾伦·德肖维茨:“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的那句名言。因为,我们接手的每一个案件,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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