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认定标准,无罪案例分享

2023-09-0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如何认定?2023年9月1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冯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大会上,办案律师提交了关于冯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案,对本案的辩护要点律师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分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辩护,律师们主要讨论了证据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冯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公安认为“低装修费、高租金”的方式并不能带来盈利,公司的运营存在问题。然而,律师们指出,公司和房产所有人都是签订了正式合同的,部分房产也已经进行了装修,只是由于疫情期间人力不足等不可抗力因素,装修未能顺利进行。此外,所收资金大部分都用于了公司经营。
一部分律师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概括供述以及资金链的断裂,没有客观证据的支持,本质上应不是金融诈骗犯罪,而是市场经济活动下企业因疫情、管理不善、风险与成本预估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足以认定集资诈骗罪。
关于洗钱罪的讨论,一部分律师认为冯某套取公司资金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为了帮助公司投资,而不是据为己有,更不是为了洗钱。即使冯某的前罪集资诈骗罪成立,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购买房产也不属于转移资金,因此不属于洗钱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律师们也就是否可以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挪用公款罪或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进行辩护进行了讨论。
这场讨论全面且激烈,律师们都各抒己见,综合各种情况,志在为冯某提供最有力的法律辩护,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最后,张智勇律师分享2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向多人借款涉嫌集资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某自2008年开始以投资煤矿为由,向亲朋好友借款,曾某承诺会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投入股市,但持续亏损。为赚取更多钱,曾某2011年开始以投资煤矿、烟花生意等为由,拆东墙补西墙向亲朋好友大量借款,仍承诺会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了炒股及偿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少量用于购房和购车等生活消费。本案中,被害人周某等20余人,只有何某是通过段某介绍认识并借款给曾某的,其他都属于曾某的亲朋好友,都是具体的特定个人,而非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就不是社会公众。虽然有部分被害人说曾某有让其向亲友借钱后投资给曾某,也有说其借给曾某的钱就是向亲友借款的,但大都没有说具体是借的哪位亲友的钱和分别借了多少钱,案卷中也没有相应的证言印证。而曾某的口供中曾提到其只有在向胡某借钱时有提过向其亲友借钱后再借给他,与其他部分被害人所说的曾某有告知其向亲友借钱再借给他或借出的钱有向亲友借的不能印证,即使曾某明知有这情形,被害人也是向特定对象借款,且没有得到特定对象的印证,不足以认定曾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曾某借款事由和高额利息并没有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不存在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需要大量借款信息,及明知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放任等情况。本案中,均是曾某主动向亲朋好友借款,部分被害人是出于信任和帮助才借款给曾某,不存在曾某的亲朋好友是得知曾某需要大量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而为了获得高额利息主动借款给曾某的情形,大多数被害人案发前并不知道曾某还借了其他人大量款项就可以印证了。被骗的对象不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曾某行为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结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类型:在他人犯罪期间,与其有大量资金往返、现金取现、转款涉洗钱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沈某和周某之间的大量资金往返、现金取现、转款等是来源于他人犯罪所得,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9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85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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