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诈骗和欺诈的区别,律师解析无罪案例

2024-02-21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历来是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诈骗罪的辩护,集体讨论的过程分享给大家。
办案律师提交了李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与全所律师一起进行全面讨论。本案对李某究竟是构成刑事的诈骗罪,还是民事的欺诈存在重大分歧,公诉机关指控存在严重证据不足。讨论过程激烈,争锋相对,律师们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提出问题,目的是为了群策群力,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做总结:
无罪观点: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具备欺骗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或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等四个要素。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有欺诈行为,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讨论过程中,律师们还关注了一些证据不足的事实和程序问题。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罪的证据存在严重不足,如某些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同时,律师们也关注案件中的程序违法情况,如证据收集违反法定程序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此将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经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为李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全力以赴为李某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李某得到公正的审判。根据法律和事实,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因素,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李某争取较轻的刑罚或无罪判决。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2个无罪判决的案例:
1、案情类型:借款涉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虽然在借款时还有其他债务,但其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赵某借款主要是用在经营上,不能还债是因为经营亏损的原因。借款时也是以真实身份出具的借条,借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其家庭也多次帮其处理债务,赵某在借款时并非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不能就因为是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款不能还债认定赵某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2、案情类型:为赚钱采取部分虚假宣传涉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孔某为赚钱,以次充好,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作出错误决定,通过他人履行约定的行为,谋取一定利益,属于民事欺诈,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就不构成诈骗罪,对其的指控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律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坚持案件团队讨论机制,定期在每周五下午由所内全体律师对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结合集体智慧为承办律师找到辩点、强化辩点。为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加强业务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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