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06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贾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出售了离婚证1本、居民户口簿1本、不动产权证书2本。经上海市XX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23年3月9日,被告人贾某经其家属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若退赃,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贾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假不动产权证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假离婚证一本、假户口簿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06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贾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出售了离婚证1本、居民户口簿1本、不动产权证书2本。经上海市XX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23年3月9日,被告人贾某经其家属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若退赃,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贾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假不动产权证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假离婚证一本、假户口簿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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