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辩护人朱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XX〕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左右,被告人方某意图通过网络让制作假证人员制作一张虚假部队荣誉证书,后获得制假人员邮寄的未盖章假荣誉证书和一枚刻有“中国XX学院”字样的假武装部队印章。20XX年3月,被告人方某又因经商需要,意图通过网络让制作假证人员为其制作一份假的审批表,后获得制假人员邮寄的未盖章假审批表和一枚刻有“信阳XX局”字样的假国家机关印章。20XX年11月,方某利用上述虚假“中国XX学院”印章自己制作了一张牌号为沪AXXXXX9的假部队通行证,并分别于20XX年4月2日、20XX年4月4日,在上海疫情管控期间,凭借该张盖有假印章的假通行证进出青浦区XX镇XX村。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处依法扣押上述两枚假印章及一张假通行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电话记录,信阳XX局复函,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武装部队印章管理秩序,保护国防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印章2枚、假通行证1张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辩护人朱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XX〕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左右,被告人方某意图通过网络让制作假证人员制作一张虚假部队荣誉证书,后获得制假人员邮寄的未盖章假荣誉证书和一枚刻有“中国XX学院”字样的假武装部队印章。20XX年3月,被告人方某又因经商需要,意图通过网络让制作假证人员为其制作一份假的审批表,后获得制假人员邮寄的未盖章假审批表和一枚刻有“信阳XX局”字样的假国家机关印章。20XX年11月,方某利用上述虚假“中国XX学院”印章自己制作了一张牌号为沪AXXXXX9的假部队通行证,并分别于20XX年4月2日、20XX年4月4日,在上海疫情管控期间,凭借该张盖有假印章的假通行证进出青浦区XX镇XX村。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处依法扣押上述两枚假印章及一张假通行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电话记录,信阳XX局复函,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武装部队印章管理秩序,保护国防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印章2枚、假通行证1张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