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加工制作苹果开发者账号并转售

2023-06-26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程某,X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XX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月1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依法于20XX年3月24日以沪静检刑附民公诉〔20XX〕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及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底至案发,被告人赵某为了申请苹果开发者账号,自己及指使他人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加工制作苹果开发者账号并转售。经鉴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一万余条。
20XX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广场XX座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20XX年底至案发,被告赵某为了申请苹果开发者账号,自己及指使他人通过网络购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头像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加工制作苹果开发者账号并转售。经鉴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一万余条,其中被告周某受赵某指使,共购买上述信息两千余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人认为,被告赵某、周某为牟利购买、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赵某、周某永久性删除二人非法收集并存储于手机、电脑等载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二、判令被告赵某、周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还认为赵某到案后有较好认罪态度,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符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公民个人信息及利用信息申请到的开发者账号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刊登于20XX年1月10日正义网(www.jcrb.com)“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栏目中的公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有较好认罪态度又系初犯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某、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永久性删除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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