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受贿罪等三项罪,打掉二罪,减少六年刑期

2023-06-20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留置后移送检察院后的流程
监察委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内部审理后,由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检察院。
风光的前公安局长 如今的阶下囚
曾经手握实权的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如今在看守所里却是一副满头银丝、胡子拉碴的样子。他沮丧地对我说到:“这90天我都不知道怎么熬过来的”、“智勇律师,你敢和他们较真吗......”
多年前我亲自代理的一件公安局局长的职务犯罪案件,把检察院指控的3个罪成功打掉2个罪,刑期一下子减少了至少6年。因为该案,我还获得了“年度十大刑事经典案例”的殊荣,至今这块奖牌还放在我办公室的书柜上。
这位前公安局局长叫黄生(化名),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三个罪名。初见黄生,他才从“山上”下来,一见我就说:“张律师,我还能活着出去吗?我都60几的人了。给我定了三个罪,一个比一个重.....”,说完就是一直地叹息。
我回答到:“我之前也经历了好几个“走进死胡同”的案件,连家属都明确放弃了,但我最终都不遗余力地扳了回来,让当事人见证了奇迹。”其实,这样的好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叫做奇迹,对于我来说其实就是——勇敢、责任、专业、全力以赴。
为什么我把“勇敢”放在这几个品质的首位。原因很简单,即便你有天大的本领,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不敢仗义执言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灾难。
案情回顾 遭遇非法审讯
检察机关罗列了三条罪状: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生作为公安局局长,负有查处违法犯罪的职责,其明知王某某领导的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得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该组织做大成势,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受贿罪:黄生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350余万元;

三、徇私枉法罪:黄生在担任公安局局长期间,在办理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一案中,明知嫌疑人李某某有犯罪行为,违规指示案件经办人对嫌疑人采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后使“李某某伤害案”延缓了侦办的进程,构成徇私枉法罪。
我去会见他时问到:“老黄,你在纪委那边做了多少次供述,每次供述都是你的真实意思吗?”虽然他以前是公安局局长,但办案和辩护完全不是一回事,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还是有必要告知他什么是“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我就算是被骗供、诱供的,又怎么样?我现在也拿不出证据,再说了,张主任你敢和他们较真吗?”
“没有经历过大案要案的刑事律师一般不敢较真。我执业几十年,“敢于抗争,善于抗争”一直是我的刑辩箴言,如果在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我不给你据理力争,那我就不当这个律师了!”   
“不管你之前遭遇了什么,你都应该把真实情况说出来。你不说出来,是一点机会没有;你只有说出来,才有机会的。不管他们相不相信,你之前告诉我的那些话、那些遭遇这么真实,肯定不是你编出来的,我相信你。而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并不是要找出违法取证的铁证。只要你能提供具体的人员、地点、方式等线索,只要让法官相信你被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就可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你的案件才有转机,如果我们辩护律师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你的笔录怎么看都是对你非常不利的,案件难以找到突破口的。”
我认为,刑辩律师不是和稀泥的,更不是走过场和走程序的,应该实打实的为当事人抗争到底!既要善于辩护,也要敢于辩护,穷尽一切方法,我的座右铭只有一个,那就是: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集体讨论现曙光
“行,张律师,我把我经受的全部说给你听......(此处省略一万字)”
我听完后非常气愤,这样的非法审讯让我开了眼界。难怪,经验老道的侦查人员都被逼承认,何况一般的老百姓?我必须要伸张正义,更让我头痛的是,开庭只有十几天了,时间非常紧,我带领我的团队立即开启了高强度阅卷和准备材料工作,我要利用有限的时间集中几轮阅卷,吃住都在办公室,我阅卷遵循一个原则:五遍阅卷——阅卷第一遍了解案情、第二遍发现疑点、第三遍解决问题、第四遍回顾争议、第五遍完善观点。
至今为止,我无法理解那些材料都没有认真看完就去开庭的律师,满口套话、空话,外行听起来可能还不错,但实际上那样是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的,因为“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和整个家庭”。我深知,选择刑辩这条道路,虽然付出和收益的比例不如那些民商事律师,但洗雪冤屈或者让当事人能够早日重返自由所带来的成就感,是其他案件难以比拟的。
将黄生提供的线索整理汇总后,我立即向法官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好在黄生本人非常有侦查经验,他在受到非法审讯时有意识的将很多线索刻在记忆里,再加上我通过反复阅卷发现了笔录中存在的很多不合常理之处。很快法院开始调查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问题。这样一来,黄生的斗志被重新点燃了,他也对这一战重新燃起希望。但光找出程序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发现实体认定出现的错误也非常关键。还需要通过反复翻阅案卷材料、不断反复地去看守所会见核实。
此时我开创的智豪律所的“集体讨论制度”派上了用场。这个制度风雨无阻般坚持了十几年,在行业内外得到了当事人和同行的高度认可。我认为,不管再专业的刑辩律师,难免有思维局限和能力边界。但古话说得好:“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我的刑辩团队人员规模上百人,大家每天在办公室碰在一起见面说的、讨论的都是刑事案件,还有公检法离职出来的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他们司法经验也好、理论水准也好,可以凝结成合力,博采众长,弥补短板,汇集集体智慧。之前我亲自办的一个原省部级领导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就得益于这个制度,最后无论法庭上的表现还是最终结果都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果然,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经过我们智豪律师所的多次集体讨论、集体会诊,发现提出本案四大“硬伤”。
其一:本案中被告人黄生是中午从小区里被带走失去人身自由的,最开始被羁押的七天时间没有合法手续,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黄生供述受到了不准睡觉和不准休息的疲劳审讯,使其身心都遭受了无法忍受的“待遇”;
其二:在黄生被正式刑事拘留后,他被送往某某基地拘押和讯问,一去就是90天,关押地点违法,讯问地点违法;
其三: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同监室人员的证言,拟证实黄生经过提讯后回到舍房时会告知其他舍友自己的遭遇,这些证人的说法能够印证黄生遭受违法取证的事实;
其四:申请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设计法庭发问、甚至是交叉询问的问题,向法庭展现客观真相。
“莫须有”的受贿金额
我在会见黄生时他跟我讲,他开始给办案人员说过他实际受贿的金额,但办案人员核实了后,发现他说的金额小于在其家中搜查、扣押的财物价值。黄生说当时他解释了其有违规经商的利润来源,虽违反机关纪律,但并非是犯罪所得。
但办案人员对其说:“金额不重要,你的态度最重要!”并始终拒绝记录真实情况,并不断向黄生施压。按黄生的说法,“确实身体扛不住了”,所以被迫夸大收受财物的数额,具体体现在:一笔把收10万说成30万;一笔把收30万说成60万左右;另一笔把收10万说成25万。这导致受贿金额是多认定了65万元。
关于上述金额差距,我也和黄生反复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指控,我们必须要摆正态度,但如果是一些莫须有的指控,那么是坚决不认!
就此问题,我向法院提出,黄生在接受讯问时已年逾65岁,而当时他已退休5年,回忆7、8年前的事,难免记忆不清,而其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供述得非常详细,细到7年前的某月某日,甚至是某个时间段,并对对方所提现金包装的口袋样式都做了详细供述,完全不符合常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有证据证实黄生的笔录并不值得可信,黄生自己供述收受过胡某25万,但侦查机关结合行贿人的笔录以及取款流水,证实黄生只收了10万;黄生自己供述收过何某30万,同样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行贿人只给了他10万,足以证实黄生为了迎合侦查机关不得已以被查扣的财产金额为基础夸大的说法辩解具有真实性。 
徇私枉法罪无罪
事发当时,被告人黄生接到请托人肖某的电话,并不能立即“明知”此事为刑事案件,即使是“伤了人”,也只有经鉴定为重伤后,现有证据没有法医依法出具的重伤鉴定材料,只有重伤鉴定书才能依法确定为刑事案件。其次,就算因为黄生的缘故,使“龚某伤害案”延缓了侦办的进程,但龚某最终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不符合《刑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没有放纵犯罪,故黄生不构成该罪。退一步讲,即便构成徇私枉法亦已过了追诉时效。因此无论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还是从追诉时效出发,依法都不能定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
黄生作为公安局的领导,确实经办过现在被定调为“涉黑”组织的案件。但当时在公安局内部召开研讨会时,会议记录并未载明本案系涉黑案件。当时的调查结论仅认定了“放水”、“赌博”、“非法拘禁”三项事实。所以说起诉书指控“明知王某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并不成立。退一步讲,黄生不可能在当时就“未卜先知”,精准预测出这个案子若干年后即将涉黑。故此罪不能成立。
开庭是一场硬战,因此我在庭审之前给黄生做了深入细致的辅导。无论当事人以前是侦查出身还是一介书生,上法庭接受审判,人生一定是头一遭,没有经验不说,难免紧张。我认为,必须要给当事人详细的辅导解释和排练配合,证据如何展示,和辩护律师怎么配合,哪些是该当事人说,哪些该辩护律师提。黄生不禁感叹,他之前在干公安的时候,以为证据取好了定罪就是板上钉钉,没想到庭审中还这么多门道。也正是因为庭前的充分沟通,黄生在开庭时和我配合良好,法庭上公诉机关毫不留情,我也是针锋相对,真刀真枪地辩护,火药味较浓,连法庭辩论都组织了多轮辩护才结束战斗。

撤回两罪指控  刑期少六年
除了对各项事实详细论证外,为了让法官相信我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我提交了大量类似案例,并将法院支持辩方类似观点的裁判文书整理出来,将说理部分重点划出,装订成一本案例册交给法院。
庭审结束后,当我再次去看守所会见黄生,复盘庭审过程,他边说边笑着告诉我:“张主任,告诉你一个笑话,当时我在任的时候,我很不喜欢律师,因为我一直认为律师是来挑刺的。有嫌疑人要求请律师,我都认为:‘请律师有什么用,都是浪费钱!’直到我被带走之后的每一天里,都希望能尽快见到律师”,“您是我的贵人,你在法庭上的精彩辩护,我看在眼里,逻辑清晰、思维缜密、观点有力、引经据典,不管什么结果,等我出来了,我要请你喝酒表示感谢。”
我说:“老黄,虽然庭审完结,但是在我看来,刑事案件庭外辩护才刚刚开始,庭后的我们和法官沟通工作更为重要。“法庭上时间不多,法官一边审案件,一边听你辩护,一旦案件复杂疑难,怎么可能把律师的观点全部记在心里,还需要大量的工作下来和法官沟通。”黄生再次用大拇指给我点赞,“张律师,你是我见过最负责的律师。”
开庭完,我针对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的答辩意见进一步完善到了补充辩护意见中。庭后,我又多次找到法官沟通,对于法官提出的一些疑惑或者不同看法,我也通过补充辩护意见的方式不断修正自己的辩护观点。所以说,刑事辩护永远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刑事程序的变化,法官的意见和观点也是渐进的,直到法院敲响宣判的法槌前,我们与控方都在说服与被说服、反驳与自证的博弈中,作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刑事律师,肩负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身家性命,如果只是走走过场,怎么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呢?
经过我不懈地据理力争,终于说服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不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罪、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部分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致使黄生最大幅度地被从宽量刑处罚,事实上,按照最低两个罪的刑罚计算基本刑期,我的辩护,让黄生少坐六年的监牢。
回顾近十年,我亲自辩护的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代理省部级、厅局长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多达数十件,尤其在借贷型、干股型、房产交易型等疑难复杂案件中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我发现,职务犯罪案件极具挑战,需要极高的专业性,所以,我们智豪律所五年前还率先成立了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其目的就是让专业的事交给更专业的人来做,才能践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使命。
作者简介: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擅长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黑社会案件、疑难经济犯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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