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28日至案发,被告人XXX、XXX、X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雇佣先后在被告人蒋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于福建省松溪县XXXX室、松溪县XXXX室、松溪县XXXX的工作室内,利用微信和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使用赌博平台的代理账户为参赌人员的赌博账号进行充值上下分。经审计,被告人XXX、XXX、XXX涉案赌资人民币5,641,276.02元。
20XX年1月16日,被告人XXX、XXX、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X、XXX主动向我院退缴自述的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某、万某、吴某、杨某1、张某2、张某3、徐某1、何某的证言及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分别通过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工作的赌博代理工作室在赌博平台网站上下分进行赌博活动后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张某1、陈某、徐某2、蔡某、杨某2、郑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XXX、XXX、XXX开设赌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移动电话、电脑主机、银行卡等进行扣押的事实。
4.有关微信聊天记录、游戏管理后台账号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收取、充值、结算赌资的聊天及交易记录情况。
5.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赌资的情况。
6.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XXX、XXX、XXX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XXX、XXX、XXX的到案等情况。
8.被告人XXX、XXX、X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缴纳代管款凭证,证实被告人XXX的退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向本院退缴,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因本案于20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28日至案发,被告人XXX、XXX、X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雇佣先后在被告人蒋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于福建省松溪县XXXX室、松溪县XXXX室、松溪县XXXX的工作室内,利用微信和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使用赌博平台的代理账户为参赌人员的赌博账号进行充值上下分。经审计,被告人XXX、XXX、XXX涉案赌资人民币5,641,276.02元。
20XX年1月16日,被告人XXX、XXX、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X、XXX主动向我院退缴自述的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某、万某、吴某、杨某1、张某2、张某3、徐某1、何某的证言及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分别通过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工作的赌博代理工作室在赌博平台网站上下分进行赌博活动后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张某1、陈某、徐某2、蔡某、杨某2、郑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XXX、XXX、XXX开设赌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移动电话、电脑主机、银行卡等进行扣押的事实。
4.有关微信聊天记录、游戏管理后台账号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收取、充值、结算赌资的聊天及交易记录情况。
5.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赌资的情况。
6.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XXX、XXX、XXX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XXX、XXX、XXX的到案等情况。
8.被告人XXX、XXX、X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缴纳代管款凭证,证实被告人XXX的退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向本院退缴,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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