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还会被量刑吗?

2023-05-12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20XX)赣XX刑初XX号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初中文化,泥水工。因本案于20XX年1月18日经乐安县某局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XX年2月3日被乐安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乐安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3月29日由乐安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XX〕21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XX年1月5日,被告人钟某驾驶车牌为赣AR××**轿车从福建返回丰城的途中路过乐安,并在乐安玩味网咖上网。直到20XX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车牌为赣AR××**轿车来到乐安县××镇××小区大众便利店,使用螺丝刀将该便利店门栓顶开,后进入该便利店将店内十六条香烟偷走。案发后,乐安县某局将扣押的14条零9包香烟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十六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259.68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5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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