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同济大学学生在网络上发出学生的午餐盒饭,称疑似吃出猪肉绦虫卵、猪毛、昆虫及蜗牛等异物,希望能彻查食品安全问题。
4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同济大学餐食中的咸猪肉疑似有寄生虫卵的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对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食堂的原料仓库、操作间、配餐间等场所进行检查,总体情况正常,重点查看了4月26日中午留样菜品,未发现寄生虫及虫卵,对咸猪肉原料生产企业的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检,未发现指标不合格的情况。但在调查中发现,咸猪肉的供应商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等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发现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咸猪肉的供应人毛某某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发现咸猪肉的生产企业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记录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
该案可能涉及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情况还需办案单位进一步调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同济大学餐食中的咸猪肉疑似有寄生虫卵的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对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食堂的原料仓库、操作间、配餐间等场所进行检查,总体情况正常,重点查看了4月26日中午留样菜品,未发现寄生虫及虫卵,对咸猪肉原料生产企业的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检,未发现指标不合格的情况。但在调查中发现,咸猪肉的供应商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等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发现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咸猪肉的供应人毛某某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发现咸猪肉的生产企业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记录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已对其立案调查。
该案可能涉及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情况还需办案单位进一步调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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