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三,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2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三与其丈夫王某1(另案处理)采取在网络通信工具“某某”软件上建群拉人,收发赌资、渔利,并在网络娱乐平台“某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创建虚拟的麻将房间,通过“某某”将房号通知参赌人员。
参赌人员以打“XX”麻将,设定基础赌注10元(平台计1分),按照“清一色”加倍翻翻等规则在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三以每场赌局(含8次或4次麻将)最大赢家盈利100元以上抽10元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
被告人李某三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汪某1、王某1等100余人参与赌博,赌资金额共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67605元。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李某三在本区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三将其获利的人民币67605元存入被冻结的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退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学籍证明、红包收发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三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5群聊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其渝梁起诉书变更起诉: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20年12月XX日,被告人李某三举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并于同月XX日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侦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查证属实。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李某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梁检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某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1月25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三,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2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三与其丈夫王某1(另案处理)采取在网络通信工具“某某”软件上建群拉人,收发赌资、渔利,并在网络娱乐平台“某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创建虚拟的麻将房间,通过“某某”将房号通知参赌人员。
参赌人员以打“XX”麻将,设定基础赌注10元(平台计1分),按照“清一色”加倍翻翻等规则在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三以每场赌局(含8次或4次麻将)最大赢家盈利100元以上抽10元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
被告人李某三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汪某1、王某1等100余人参与赌博,赌资金额共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67605元。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李某三在本区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三将其获利的人民币67605元存入被冻结的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退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学籍证明、红包收发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三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5群聊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其渝梁起诉书变更起诉: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20年12月XX日,被告人李某三举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并于同月XX日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侦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查证属实。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李某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梁检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某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1月25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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