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侵占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XX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到重庆市巴南区**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基地帮忙搬运钢板。
2020年9月XX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等人勾结基地人员,欲盗窃基地钢板的情况下,仍驾车与张某乙到基地内实施盗窃。盗窃基地里约26吨钢板,价值67000余元。销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分得赃款。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旧钢板Q235型,现价值2600元/吨。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5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侵占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XX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到重庆市巴南区**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基地帮忙搬运钢板。
2020年9月XX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等人勾结基地人员,欲盗窃基地钢板的情况下,仍驾车与张某乙到基地内实施盗窃。盗窃基地里约26吨钢板,价值67000余元。销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分得赃款。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旧钢板Q235型,现价值2600元/吨。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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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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