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钱某甲,男,住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在其住所被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抢夺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期间,因被告人钱某甲未到案,本院于2020年9月XX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1月XX日裁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XX日凌晨XX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重庆市忠县XX街道附近看到正在卖菜的被害人何某某(生于1938年),以买菜为由将何某某骗至忠县XX夜市旁的土坝处,趁其不备,夺走其左上衣包内的现金840元。
2020年7月XX日,被告人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现金38元,并发还何某某。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钱某甲脱逃并于2021年1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钱某甲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何某某8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情况说明,收条,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老年人钱财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全部获赔,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六项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以下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钱某甲,男,住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在其住所被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抢夺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期间,因被告人钱某甲未到案,本院于2020年9月XX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1月XX日裁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XX日凌晨XX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重庆市忠县XX街道附近看到正在卖菜的被害人何某某(生于1938年),以买菜为由将何某某骗至忠县XX夜市旁的土坝处,趁其不备,夺走其左上衣包内的现金840元。
2020年7月XX日,被告人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现金38元,并发还何某某。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钱某甲脱逃并于2021年1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钱某甲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何某某8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情况说明,收条,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老年人钱财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全部获赔,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六项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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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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