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2021-04-3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琴,女,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高中文化,原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辅警,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吴某琴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20年4月XX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琴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XX日,被告人吴某琴为其个人所有的小型轿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XX日起至2020年4月XX日止。
2020年2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琴的丈夫肖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重庆市涪陵区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XX省道XX路段时,驶入路边路坎下,造成车辆侧翻、路边公共交通设施等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吴某琴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为使肖某逃避酒驾处罚并欲得到保险赔偿,向涪陵区公安局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同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安全、文明驾驶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XX日,被告人吴某琴编造系自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小型轿车及路边财物受损的事实,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于2020年4月XX日骗得保险金人民币74695元。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吴某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吴某琴向被害单位保险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琴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吴某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在值班律师在场证明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被告人吴某琴的户籍信息;4.涪陵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5.保险公司投保单、转账记录、收条、收款说明、谅解书、通话清单、基站位置信息等;6.证人冯某、钟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7.被告人吴某琴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琴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74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琴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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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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