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因保险诈骗罪被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

2020-08-1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16刑初8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胡美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系重庆市江津区某车饰美容服务部实际管理人。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向来店内洗车的车主宣称其可以通过报保险方式,免费修理车主的车身划痕、车漆车损等,在征得车主同意之后,由车主将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杜某。
随后,被告人杜某通过将车主的车辆与店内其它车辆或从张某1、李某(均另案处理)处借来的车辆之间相互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并冒充车主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的方式,先后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伪造车主陆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535.6元。
2、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伪造车主陈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602.25元。
3、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伪造车主黄某1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954.95元。
4、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路伪造车主黄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200元。
5、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596元。
6、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500.2元。
7、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八公里附近伪造车主马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250元。
8、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八公里附近伪造车主文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300元。
9、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伪造车主文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290元。
10、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八公里附近伪造车主冉某的车辆与牟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030元。
11、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附近伪造车主冉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900元。
12、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附近伪造车主陈某2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000元。
13、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附近伪造车主夏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700元。
14、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伪造车主李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643元。
15、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伪造车主李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700元。
16、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星河奧韵小区附近伪造车主郭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208元。
17、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星河奥韵小区附近伪造车主黄某2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024元。
18、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伪造车主江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10元。
19、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伪造车主唐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610元。
20、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伪造车主曹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360元。
21、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伪造车主柯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780元。
2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医院附近伪造车主魏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250元。
23、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伪造车主张某2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100元。
24、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体育路伪造车主古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000元。
25、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西西里小区门口伪造车主蔡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620元。
26、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伪造车主赵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780元。
27、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西西里小区附近伪造车主叶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650元。
2019年3月28日20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将被告人杜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各保险公司退赔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117794元。
为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户籍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资料、银行流水、重庆市保险业协会报警材料、银行开户登记表、退赃流水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杨某、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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