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以将其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的裸照发到网上相威胁,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陈某某被迫先后于2019年1月至7月、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8日通过QQ向唐某分别转款3500元、2000元、10000元,2019年10月1日、10月3日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唐某分别转款746元、5000元,以上共计21246元。
之后,唐某还多次采取同样的威胁手段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遭到陈某某的拒绝。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小区内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唐某以发送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的裸照到网上相要挟,向陈某某强行索要现金,陈某某被迫先后于2019年1月至7月、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8日通过QQ向唐某分别转款3500元、2000元、10000元,2019年10月1日、10月3日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唐某分别转款746元、5000元,以上共计21246元。
之后,唐某还多次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遭到陈某某的拒绝。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承诺书、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2124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以将其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的裸照发到网上相威胁,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陈某某被迫先后于2019年1月至7月、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8日通过QQ向唐某分别转款3500元、2000元、10000元,2019年10月1日、10月3日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唐某分别转款746元、5000元,以上共计21246元。
之后,唐某还多次采取同样的威胁手段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遭到陈某某的拒绝。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小区内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唐某以发送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的裸照到网上相要挟,向陈某某强行索要现金,陈某某被迫先后于2019年1月至7月、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8日通过QQ向唐某分别转款3500元、2000元、10000元,2019年10月1日、10月3日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唐某分别转款746元、5000元,以上共计21246元。
之后,唐某还多次向陈某某索要现金,遭到陈某某的拒绝。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承诺书、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2124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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