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大专文化,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尹元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午4月,被告人唐某经他人推荐成为“聚X汇”APP商城的会员。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与同他人在安岳县成立了聚X汇安岳分公司,唐某任董事长。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以在聚X汇商城APP、聚X汇实体超市购物送积分为掩护,通过发展充值用户、充值购买积分、入股成为股东等传销手段引诱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唐某依托聚X汇网络平台和聚X汇实体超市,在安岳县范围内通过发传单、开办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聚X汇”会员。
经重庆市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聚X汇账户会员下线共计19层,总下线人数664人。
2018年7月17日,唐某被安岳县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重庆市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聚X汇商城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准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泽辉
人民陪审员谭周林
人民陪审员谭友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舒涛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大专文化,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尹元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午4月,被告人唐某经他人推荐成为“聚X汇”APP商城的会员。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与同他人在安岳县成立了聚X汇安岳分公司,唐某任董事长。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以在聚X汇商城APP、聚X汇实体超市购物送积分为掩护,通过发展充值用户、充值购买积分、入股成为股东等传销手段引诱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唐某依托聚X汇网络平台和聚X汇实体超市,在安岳县范围内通过发传单、开办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聚X汇”会员。
经重庆市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聚X汇账户会员下线共计19层,总下线人数664人。
2018年7月17日,唐某被安岳县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重庆市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聚X汇商城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准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泽辉
人民陪审员谭周林
人民陪审员谭友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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