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1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99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在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20]Z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瞿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出资租住在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单元,并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在“星某”、“盛某”等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为赌客提供积分与货币兑换服务,通过赚取积分差价获利。
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受雇参与给赌客上、下积分,使用手机微信给赌客结算赌资,每天分白班和夜班,一个白班工资100元,一个夜班工资120元,收取的赌资的1%作为提成,另加工资补贴。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谢某共收取赌资31万余元,非法获利16220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谢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赌博所需积分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6220元。
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谢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1622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红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爱廷
书记员卢炫霖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1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99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在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20]Z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瞿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出资租住在重庆市大足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单元,并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在“星某”、“盛某”等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为赌客提供积分与货币兑换服务,通过赚取积分差价获利。
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受雇参与给赌客上、下积分,使用手机微信给赌客结算赌资,每天分白班和夜班,一个白班工资100元,一个夜班工资120元,收取的赌资的1%作为提成,另加工资补贴。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谢某共收取赌资31万余元,非法获利16220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谢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赌博所需积分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6220元。
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谢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1622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红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爱廷
书记员卢炫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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