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被告人尚某与他人合伙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开设一家茶馆涉赌,并纠集被告人代、肖、蒋、刘等人帮其照场子,充当打手。2006年1月18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在该茶馆打牌时,与刘发生纠纷并在电话中与尚争吵起来。之后,尚指使刘邀约代等人砍杀李某,次日凌晨,刘、代、肖、蒋找到李后,对其进行持刀砍杀,李被砍断做境内外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尚会后安排贺某送代、肖、蒋、刘到重庆市綦江县乐兴镇躲避,并给代等人8000元要其外逃。智豪辩护团接受其委托后认为,尚某未直接参与故意杀人,刘某没有征得尚某的同意而擅自邀约代等人砍杀被害人,证据不足,尚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意见部分得到采纳,尚某由死刑改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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