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缓刑之辩

2020-07-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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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被告人丘某,女,1969年5月出生于重庆,汉族,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男,1与杨某、杨某、张某四人在本市某区某小区路口卖小商品时,邓某之妻被告人邱丘某上前制止并告知不能在此卖,杨某等人没有理会。丘某将此事告诉其夫邓某后,邓某前去制止,杨某等人准备收摊时,邓某用脚踢了杨某等人的摊,杨某、刘某便与邓某发生挽打。被告人李某、涂某、邓某、蒋某、冯某在打斗过程中,丘某说“打死你”。李某、邓某用木棒打击刘某的头部、手部,涂某用砖头击打刘某背部致刘某颅内出血死亡而案发。

智豪刑辩律师团队受理后,集体分析共同确定辩护思路,认为丘不属致死的行为人,亦不是最初的邀约者,其喊话“打死你”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故提出鉴于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能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对邱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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