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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东,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又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4日到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鹿苑派出所投案,次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东来到西安市XX区鹿苑街办南十字西北角VIV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店主拿出手机进行挑选,后趁店主不备,将一部金色VIVOX7、一部金色VIVOX9抢走并逃离现场。
经西安市XX区XX中心认定,被抢两部手机总价格为5099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郑某东的辩护人对罪名及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东来到西安市XX区鹿苑街办南十字西北角VIV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店主拿出手机进行挑选,后趁店主不备,将一部金色VIVOX7、一部金色VIVOX9抢走并逃离现场。
经西安市XX区XX中心认定,被抢两部手机总价格为50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东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受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西安市XX区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告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郑某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达5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二、责令被告人郑某东退赔被害人胡某某5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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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东,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又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4日到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鹿苑派出所投案,次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东来到西安市XX区鹿苑街办南十字西北角VIV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店主拿出手机进行挑选,后趁店主不备,将一部金色VIVOX7、一部金色VIVOX9抢走并逃离现场。
经西安市XX区XX中心认定,被抢两部手机总价格为5099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郑某东的辩护人对罪名及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东来到西安市XX区鹿苑街办南十字西北角VIV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让店主拿出手机进行挑选,后趁店主不备,将一部金色VIVOX7、一部金色VIVOX9抢走并逃离现场。
经西安市XX区XX中心认定,被抢两部手机总价格为50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东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受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西安市XX区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告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郑某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达5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二、责令被告人郑某东退赔被害人胡某某5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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