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诈骗控告案:行为人出具了借条,但拒不还款且逃匿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

2020-02-0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从事建筑工程的刘某。刘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支付利息。后李某出借200万现金给刘某,刘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刘某拒绝还款并逃匿至外地。李某认为其被诈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讨论关键词:
借贷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智豪辩点:
借贷型诈骗,需要从借款时的主观意图,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借款具体用途、借款后的表现等方面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出具了借条的情况下,区分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案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不会主动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均是“认账”,只是没钱所以不还。为了解决证据认定上的难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且具有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等情况下,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如果刘某虚构了借款事由(根本不是借款用于工程,而是拆东墙补西墙),隐瞒了还款能力(负有较大债务),事后改变联系方式予以逃匿,则更倾向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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