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涉嫌诈骗罪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

2020-02-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于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开设早起打卡分红挑战平台,通过程序后台操作,减少未打卡分红金额数据,将部分未打卡金额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
讨论关键词:诈骗罪  认罪认罚
讨论问题:本案于某为吸引更多人参与打卡,自己投入奖金但不参与打卡,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计算方法:未打卡金额—发放金额,计算出于某的犯罪所得为负数。那么,于某是否构成犯罪?
 
观点争鸣:
观点一: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打卡人财物的行为,建议做无罪辩护。
观点二:如果法院坚持做有罪判决,建议努力争取缓刑或不予起诉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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