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嫌疑人对行为性质作出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2020-02-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李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案发后,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司的架构、吸收资金的具体模式,以及自己发展客户的情况。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就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这一行为性质上,李某始终坚持“公司并没有向客户吸收存款”这一说法。
争议问题:起诉书认定李某构成自动投案,但没有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故没有认定其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李某始终坚持公司没有吸收存款这一说法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智豪辩点: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李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所以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刑事量刑辩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最终宣告缓刑。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李某构成自动投案没有争议,但就是否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却存在重大分歧。我们认为,李某虽然对公司是否向客户吸收存款这一问题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但其对公司对外宣传并吸收资金的基本形式均进行了如实供述。至于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法律评价问题。李某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其自身判断不能代替法律判断。其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作了如实供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了该观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许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曾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