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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
2012年3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盛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以要举报申宇在洮南市XX乡非法采矿的事实对申宇进行威胁,申宇被迫给其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盛某、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盛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盛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前退赃并取得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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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
2012年3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盛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以要举报申宇在洮南市XX乡非法采矿的事实对申宇进行威胁,申宇被迫给其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盛某、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盛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盛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前退赃并取得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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