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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军,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三人在X县官庄街道XX居委会池家门组小卖部内打扑克时,以被害人潘某打假牌为由要求潘某将三人最近两日在此处打牌输了的钱退还,遭到潘某拒绝后,杨某打了潘某一耳光,后三被告人将潘某强行带上一辆轿车后驶离现场,并继续对潘某以语言恐吓、控制人身自由、扣车等方式索要26000元。
迫使潘某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套现以及向朋友借款等方式共计付给杨某等人24400元。
得钱后,三被告人于2019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让潘某离开。
杨某分得11400元,王某军分得8000元,杨某分得50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军、杨某投案自首。
2019年5月6日,杨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潘某24400元,潘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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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军,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三人在X县官庄街道XX居委会池家门组小卖部内打扑克时,以被害人潘某打假牌为由要求潘某将三人最近两日在此处打牌输了的钱退还,遭到潘某拒绝后,杨某打了潘某一耳光,后三被告人将潘某强行带上一辆轿车后驶离现场,并继续对潘某以语言恐吓、控制人身自由、扣车等方式索要26000元。
迫使潘某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套现以及向朋友借款等方式共计付给杨某等人24400元。
得钱后,三被告人于2019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让潘某离开。
杨某分得11400元,王某军分得8000元,杨某分得50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军、杨某投案自首。
2019年5月6日,杨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潘某24400元,潘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军、杨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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