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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8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汤阴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申某甲。陈某某岳父申某乙、岳母王某某赶到现场,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申某乙颈部、被害人王某某面部。申某甲出门求救,陈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申某乙、王某某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登记、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申某乙、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致命凶器砍击被害人颈部、头面部等致命部位,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 方
2019年1月9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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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8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汤阴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申某甲。陈某某岳父申某乙、岳母王某某赶到现场,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申某乙颈部、被害人王某某面部。申某甲出门求救,陈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申某乙、王某某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登记、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申某乙、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致命凶器砍击被害人颈部、头面部等致命部位,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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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耿 方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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