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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盘古村盘古屯**号**室内,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林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罗某某头部,后使用菜刀砍罗某某头部及手部。公安民警接报赶至现场,林某某已被群众控制。
经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伟杰
代理检察员: 蓝婉蓉
2019年9月10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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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盘古村盘古屯**号**室内,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林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罗某某头部,后使用菜刀砍罗某某头部及手部。公安民警接报赶至现场,林某某已被群众控制。
经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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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 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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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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