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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于2019年4月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10日,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傅**与其妻子被害人钟**因婚姻纠纷,相约并由被告人傅**驾驶摩托车搭载钟**前往东华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因被告人傅**不想离婚,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行驶至**路段时,钟**强行跳下摩托车并跌倒在公路边上。随后,被告人傅**停车欲扶起钟**,但遭到抗拒。此时,被告人傅**气愤之下顿生要用刀捅死钟**的念头,随即从挎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红色小刀,捅向钟**的身体腰背部。在钟**反抗喊“救命”求救挣扎时,被告人傅**仍欲致其于死地,又连续用小刀捅向其腹部、右大腿、手臂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钟**身上多处被捅伤流血倒在地上。随后,被告人傅**认为钟**必然死亡,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当天11时50分许,被告人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放弃自杀逃避罪责的念头,独自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作案工具红色小刀等物证;
2.被告人傅**《户籍证明》等书证;
3.付**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钟**陈述;
5.被告人傅**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为发泄私愤故意杀人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19年7月12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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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于2019年4月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10日,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傅**与其妻子被害人钟**因婚姻纠纷,相约并由被告人傅**驾驶摩托车搭载钟**前往东华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因被告人傅**不想离婚,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行驶至**路段时,钟**强行跳下摩托车并跌倒在公路边上。随后,被告人傅**停车欲扶起钟**,但遭到抗拒。此时,被告人傅**气愤之下顿生要用刀捅死钟**的念头,随即从挎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红色小刀,捅向钟**的身体腰背部。在钟**反抗喊“救命”求救挣扎时,被告人傅**仍欲致其于死地,又连续用小刀捅向其腹部、右大腿、手臂等身体多处部位,导致钟**身上多处被捅伤流血倒在地上。随后,被告人傅**认为钟**必然死亡,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当天11时50分许,被告人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放弃自杀逃避罪责的念头,独自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作案工具红色小刀等物证;
2.被告人傅**《户籍证明》等书证;
3.付**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钟**陈述;
5.被告人傅**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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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为发泄私愤故意杀人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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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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