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8********,朝鲜族,户籍地址:吉林省汪清县**镇**街道**,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查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追加了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移送案件称,深圳市****有限公司未支付该公司45名劳动者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的工资报酬,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6672元人民币,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公司发出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公司仍未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实际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边检人员抓获。
2017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报警称:王某某等人自4月份起给深圳市****有限公司供应纸箱、胶水等货物,开始的时候公司老板林某某还能支付部分货款,后面供应的货物一直未能收到货款,现无法联系到林某某本人,王某某等人一共未收到应付款项934363.91元人民币。经查,深圳市****有限公司2008年成立,公司老板林某某,主要经营生产:相册、笔记本等包装类产品,主要外销,因外销订单少,公司运营成本高,林某某为了维持公司运营,向外界贷款,每个月支付高额的利息,到2017年10月20日,公司已没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利息,被告人林某某选择以逃避的方式躲避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查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追加了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移送案件称,深圳市****有限公司未支付该公司45名劳动者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的工资报酬,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6672元人民币,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公司发出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公司仍未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实际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边检人员抓获。
2017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报警称:王某某等人自4月份起给深圳市****有限公司供应纸箱、胶水等货物,开始的时候公司老板林某某还能支付部分货款,后面供应的货物一直未能收到货款,现无法联系到林某某本人,王某某等人一共未收到应付款项934363.91元人民币。经查,深圳市****有限公司2008年成立,公司老板林某某,主要经营生产:相册、笔记本等包装类产品,主要外销,因外销订单少,公司运营成本高,林某某为了维持公司运营,向外界贷款,每个月支付高额的利息,到2017年10月20日,公司已没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利息,被告人林某某选择以逃避的方式躲避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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