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福鼎市XX号三楼前间卧室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人员望风,于2010年9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5月13日、2014年3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何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容留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又具有吸毒、赌博等劣迹表现,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在因吸食毒品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福鼎市XX号三楼前间卧室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人员望风,于2010年9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5月13日、2014年3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何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容留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又具有吸毒、赌博等劣迹表现,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在因吸食毒品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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