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绰号:黄某1),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秀山县的家中,采用微信投注、现场投注等方式聚集多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抽取总投注金额的10%提成获利,共计抽头渔利5万余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黄某退缴赃款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对
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此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秀山县的家中,采用微信投注、现场投注等方式聚集多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抽取总投注金额的10%提成获利,共计抽头渔利5万余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黄某退缴赃款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对
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此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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