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06-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杭州市拱墅区**阁**幢**室。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7年11月26日报送杭州市院管辖,杭州市院于2018年6月8日将本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自2012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实际控制的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杭州**有限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亏损,资金能力不足。于是,被告人胡某某开始以授信赊账销售的模式开展经营。具体的经营模式为:胡某某控制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找寻需要向其借款的房东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其取得货物的担保。供应商在房产抵押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内给胡某某发货。胡某某取得货物后进行销售得款,并将约定的款项出借给提供房产抵押的房产所有人,收取10%的利息。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20天左右的账期内支付货款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解除房产抵押。
2013年12月,被害人吴某甲通过他人介绍约定向被告人胡某某借款260万元,并以其自有的位于杭州市**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提供抵押。被告人胡某某向吴某甲隐瞒了其与联*公司的供货关系及吴某甲自有房产系实际抵押给联*公司的事实,并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签订远高于借款金额价值的最高担保额为46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在500万元额度内进行担保)为其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提供担保。后被害人吴某甲发现其借款对象及抵押金额有误后要求解除抵押,被告人胡某某承诺解除抵押并向吴某甲支付20万元的保证金,但仍在该抵押范围内以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向联*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陆续取得货款334万元的货物,后无法偿还货款,亦未能向吴某甲提供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诉讼材料、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房产查询、产品订货单、货物签收证明、交货发运单、收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商登记资料等、公司及个人银行流水明细、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应收账款清单、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额6%左右的金额收取开票费,为杭州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64份,价税合计7508万余元,税额932万余元,已全部抵扣税款。截止目前,部分公司已补缴税款。具体事实如下:
1.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佳*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份,价税合计1449万余元,税额210万余元。
2.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408万余元,税额59万余元。
3.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35万余元,税额63万余元。
4.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价税合计1088万余元,税额158万余元。杭州天*科技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5.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727万余元,税额105万余元。
6.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15万余元,税额31万余元。
7.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信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14万余元,税额31万余元。杭州**信息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8.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00万余元,税额29万余元。
9.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25万余元,税额32万余元。杭州力*科技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10.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华*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05万余元,税额29万余元。杭州华*电子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11.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0万余元,税额37万余元。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12.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柯*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27万余元,税额33万余元。
13.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鼎*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570万余元,税额82万余元。
14.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电器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350万余元,税额50万余元。杭州**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15.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534万余元,税额77万余元。
16.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20万余元,税额17万余元。杭州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已补缴税款。
17.杭州**集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5万余元,税额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抵押证明、开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支付凭证、合同、户籍证明、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郭某某、葛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吴牟乙、柳某某、乔某某、张某甲、傅某某、卢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程某某、韩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吴某丙、方某甲、陶某某、方某乙、徐某甲、卢某乙、吕某某、单某某、徐某乙哲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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