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诉刑诉〔2018〕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栋**室。2018年2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41575.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94929.75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公司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等证实,**公司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
3、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证实,**公司接收的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合计1341575.1元,其中税额194929.75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4、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补缴全部。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建
2018年5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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