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

2019-03-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吉某某,男,现年45岁,(1973年8月18日生),彝族,文盲,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9月11日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3日因患疾病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6月7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因患疾病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日从福建省安溪县潜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抓获,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彝语翻译黄伍海,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绍兰、白史则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黄伍海、被告人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吉某某的老乡布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在河北打工的吉某某叫其到福建省安溪县帮忙做卖小孩的生意,当天吉某某同其女朋友阿某2约好一起到福建省安溪县住在了福宁商务宾馆。
 
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个卖男婴的妇女阿某1(已判刑),阿某1当天带着男婴来到福建省安溪县,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吉某某并同吉某某与阿某2住在福宁商务宾馆。
 
在这期间吉某某打电话联系布某某某,布某某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于是吉某某、阿某2、阿某1就住在福宁商务宾馆等布某某某的消息。
 
于2015年9月9日,吉某某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抓获。
 
吉某某因犯严重疾病于2015年9月13日办理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吉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从福建安溪县潜逃。
 
2018年10月17日,对坪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中的摸排线索发现在逃人员吉某某在云南新街买毒品海洛因,14时许对坪派出所干警陈某某带领阿某某某、吉某某某、陈某1(辅警)在云南新街下面的公路上设卡拦截,被吉某某发现后,一直躲到19时许以为公安干警已经走了,就准备从云南省巧家县东坪乡新街骑摩托车回家,经过金阳县奥威大桥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设卡拦截,就加大油门直接冲了过去,陈某1在抓捕过程中被吉某某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刺伤右侧腹股沟,随后吉某某被干警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被告人吉某某对自己冲卡刺伤辅警及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吉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阿某1、阿某2、布某某某、火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手机信息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民提供的DNA鉴定书、男婴解救安置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法律手续等证据、被告人吉某某妨害公务罪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陈述、辅警的自述材料、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审讯视频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量刑;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在二年至三年的量刑。
 
被告人吉某某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布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在河北打工的被告人吉某某,叫其到福建省安溪县帮忙做卖小孩的生意,当天,被告人吉某某同其女朋友阿某2约好一起到福建省安溪县,并住在福宁商务宾馆。
 
被告人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个卖男婴的妇女阿某1(已判刑),阿某1当天带着男婴来到福建省安溪县,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人吉某某,和吉某某、阿某2住在福宁商务宾馆。
 
这期间被告人吉某某打电话联系布某某某,布某某某的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于是被告人吉某某、阿某2、阿某1就住在福宁商务宾馆等布某某某的消息。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吉某某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吉某某因犯严重疾病于2015年9月13日办理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于2016年12月1日从福建安溪县潜逃。
 
2018年10月17日,对坪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中的摸排线索发现在逃人员吉某某在云南新街买毒品海洛因,14时许,对坪派出所干警陈某2带领阿某某某、吉某某某、陈某1(辅警)在云南新街下面的公路上设卡拦截,被被告人吉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吉某某一直躲到19时许,以为公安干警已经走了,就准备从云南省巧家县东坪乡新街骑摩托车回家,经过金阳县奥威大桥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设卡拦截,就加大油门直接冲了过去,陈某1在抓捕过程中被被告人吉某某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跳刺伤右侧腹股沟,随后被告人吉某某被干警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金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0月17日20时许,对坪派出所民警陈某2、辅警陈某1、吉某某某、阿某某某一行四人在本辖区奥威大桥桥头设卡查缉过程中遇在逃人员吉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强行冲卡,民警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请其停车受检配合工作,但吉某某仍然冲过关卡,被对坪派出所民警、辅警拦下,在控制冲卡摩托车驾驶人吉某某的过程中,吉某某拒不配合并奋力反抗,对坪派出所辅警陈某1被嫌疑人吉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刺伤右侧腹股沟,而后嫌疑人吉某某被对坪派出所查缉人员制服,并带回对坪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尿检,其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安溪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我队接市局通报有一名外省女子阿力么有各现住安溪,要求布控核查有无拐卖儿童。
 
我队经摸排后发现该外省女子阿某2伙同一男一女携带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入住安溪县凤凰城镇福宁商务宾馆,该名男婴疑似被拐卖,后我队侦查人员于2015年9月10日23时许在安溪县凤凰城镇福宁商务宾馆依法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阿某2、吉某某、阿某1口头传唤到案配合调查。
 
西昌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日17时许,我所民警接到市局指令“在长富路开元宾馆”3-1房间内,有两名在逃人员在住宿。
 
我所民警立即到达西昌市长富路开元宾馆3-1房间内将两名在逃人员阿某2、吉某某挡获,后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经审查阿某2、吉某某对其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吉某某在侦查阶段中供述:2015年我在河北省打工,2015年9月8日,我老乡布某某某打电话联系我叫我到福建安溪县帮忙做买卖小孩生意,我当时为了赚钱,就和我女朋友阿某2约好一起来安溪县做买卖小孩的生意,我们过来后,布某某某跟我说安溪县这边有人要买男孩,让我有小孩卖的话先带过来,因为我朋友阿某1以前留了一个电话号码给我,说有个人有做买卖小孩的生意,所以我就联系了我的朋友问她有没有男婴卖,她说有,我就跟她说如果可以卖出去的话就给她53,000.00元,她也答应了。
 
2015年9月8日那天我的老乡给我打电话说是有男婴了,问我在哪里,我就说我在安溪县,叫她了到安溪县。
 
打摩的来安溪县福宁商务宾馆。
 
我的老乡抱着男婴到福宁商务宾馆后我就开了两间房间,我阿某2各住一间,老乡和男婴住一间,期间我就给布某某某打电话,但是布某某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于是我们就在宾馆住下等消息,第二天我们就被当地安溪县的公安机关抓了,这个孩子大概两个月了,我被安溪县公安机关抓获后,因为我身体不好,安溪县公安机关给我办了监视居住,然后我就在2015年9月份坐车跑到四川省金阳县山江乡家中了。
 
2018年10月17日14时许,我骑着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从山江老寨子经过奥威大桥去云南新街买毒品海洛因,我吸食了10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之后,准备从云南新街返回山江乡家中,在新街下面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了一辆黑色的面包车,车站旁边站了四个人,我以为是云南新街那边的交警在查车,我就骑摩托车掉头跑了,然后躲在他们看不到我的公路上面,一直到下午19时许,我以为你们公安人员已经走了,我骑着摩托车再次往山江乡方向行驶,到达山江乡奥威大桥桥头的时候,我又看见你们公安机关在设卡查缉,我心里就害怕了,想骑着摩托车加速通过,你们公安机关其中一个民警叫我停车,我没有停车加大油门直接冲了过去,后面有个警察上前来对我进行拦截,用手从我身后抱住我的腰,我当时身上带了一把弹簧匕首,就用匕首刺了你们公安人员,是刺在执法人员的右方大腿根部的,刀具是在山江乡老寨子村我家修房子的路边上捡到的。
 
当时执法人员抓捕我的时候,刀是栓在我右方裤腰带上的。
 
后来另外的几个警察发现之后就上前将我控制住了,我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带到对坪派出所接受调查了。
 
2、证陈某1友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7日那天,我们接到对坪派出所所长的通知,根据工作中的摸排线索得知在逃人员吉某某从山江乡奥威大桥骑摩托车往云南省东坪乡一个叫新街的地方去了,我们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奥威大桥设卡查缉。
 
2018年10月17日14时许,我们在公路上进行设卡,当时吉某某骑着摩托车发现我们在设卡,他立马就掉头跑了,后来我们又再次进行设卡。
 
我们发现吉某某的时候是中午两点左右,他看到我们在设卡就骑着摩托车跑了,吉某某是山江乡老寨子村的,他从云南新街回家必须要经过奥威大桥,后来我们继续在奥威大桥设卡。
 
傍晚19时30分许,吉某某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奥威大桥,当时吉某某看到我们在设卡,他骑着摩托车就冲了过来,我们执法民警出示警官证叫他停车接受检查,结果吉某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快车速冲了过来,旁边的设卡人员第一时间就让开了,我发现吉某某快要冲过关卡正准备逃跑,我就冲了上去从后面抱住吉某某的两只手臂,没等我反应过来吉某某就用他随时携带的一把弹簧匕首刺中了我的大腿,我一直抱住吉某某的手臂,大喊了一声吉某某身上有刀子,我被刺伤了,旁边的设卡人员听到之后立即赶了上来将吉某某制服了,后来我们就将吉某某带回了对坪派出所,我就去医院了,我被刺伤的是右边大腿腹股沟。
 
3、证叶某2春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7日,你们公安机关在奥威大桥桥头我家门口的公路上设卡查缉,20时许,我看到吉某某从云南开摩托车经过奥威大桥往你们公安机关设卡查缉的方向驶来,你们民警向他出示了证件,让吉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他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快速度冲向你们设卡的公路,你们民警就对他进行拦截,在控制吉某某的过程中,吉某某用身上携带的一把刀,将你们公安机关的警察刺伤,然后你们将吉某某控制后带走了。
 
4、证阿某1作(已判刑)的证言证实:前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有一个四川凉山本地的男的(吉某某(手机号码152××××30166)在我四川老家抱了一个男婴给我,并答应要给我5000.00元,叫我把这个娃抱出去(抱来福建卖),于是我就抱着这个男婴先坐车到福州,到福州以后我就跟吉某某联系,他直接打电话给我联系的,2015年9月8日的时候他还发了条信息给我说在福建省安溪县,于是第二天我就抱着这个男婴从福州坐班车过来安溪县找他,到安溪县以后我打电话给他,他让我打摩的到我们被抓的那个旅社找他,我到那家旅社后,有个女的也在那边,吉某某就用他的身份证帮我开了一间房间让我带着孩子住进去,他们两个不知道有没有住在那边,娃儿要卖到哪里去是吉某某和那个女的去联系的,他们叫我负责把小孩照顾好,给他喂奶换尿布,我们住到那个旅社里的这两天只是吃饭睡觉,也没有说要把这个小孩卖到哪里去,直到被你们抓到这边来。
 
5、证阿某2各的证言证实:我和吉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到安溪县已经有三四天了,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们到福建省安溪县来这边是找工作的,我们在宾馆里住了两天,和我们一起去福宁宾馆的那个女的姓阿力,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是四川省金阳县人,其它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那个女的抱着的男婴是她自己生的,已经一个月了。
 
那个女的第一天到宾馆,但是没有住在这里,第二天才跟我们住同一个宾馆的,这两天都是带孩子住的宾馆。
 
6、被告人吉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吉某某自称能辨认出其笔录中供述的火某某某阿某2各及四川老乡,为此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三组各10张(男、女)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三张A4纸上,(其中每组各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三张),分别编号1-10。
 
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辨认人吉某某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第一组的男子照片辨认不出;第二组的3号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那个抱男婴的四川老乡阿某1作);第三组照片中的5号就阿某2各。
 
7、证阿某2各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阿某2各对本案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组共二十张不同男性及一组共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分别编号(一)、(二)、(三)组,每组照片编号1-10号,无规则打印在一张A4纸上,向辨认阿某2各说明要求后,辨认人将所有照片认真仔细辨认后,(一)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吉某某;(二)组照片中的所有男子其表示均不认识;(三)组照片中的3号女子就是其在笔录中指出的那个跟他们住同一个宾馆阿某1作。
 
8、证阿某1作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和一组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三张A4纸上,其中每组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分别编号1-10号。
 
向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第一组照片没有他认识的人;第二组照片中的5号就是跟其一起被带到公安局的女阿某2各;第三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跟其一起被带过来公安局的吉某某。
 
9、安溪县民政局证明证实:根据《收养法》及《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已接收到安溪县公安局调查落实,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一人。
 
10、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说明:我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9月10日抓获三名涉嫌拐卖的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侦查人员林华超、谢思鹏于2015年9月11日10时许,采集三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阿某2各、阿力日作的血样和疑似被拐男婴的血样进行DNA鉴定,以确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和被拐男婴是否有血缘关系。
 
11、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泉公鉴[2015]1277号”证实:鉴定意见1.吉某某不是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2阿某2各不是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3阿某1作不是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
 
12、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犯罪嫌疑阿某1作阿某2各、吉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9月11日22时许被刑事拘留,我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9月12日17时许将犯罪嫌疑阿某1作阿某2各、吉某某送至安溪县看守所羁押,因看守所医生要求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体检,后于9月13日16时将犯罪嫌疑阿某1作阿某2各送至安溪县看守所羁押,因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身体不适,于2015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
 
1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安刑初子第1103号证实:被告阿某1作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4、违法犯罪记录证实:兹有四川省金阳县山江乡老寨子村东江组43号居民吉某某,经核查,该人于2007年7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截止2015年9月23日,该人在我辖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15、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10月17日17时30分,我所民警根据工作中摸排线索发现在逃人员吉某某在金阳县对坪镇山江乡奥威大桥,我所民警立即前往奥威大桥进行设卡查缉,在抓捕在逃人员吉某某的过程中,我所辅陈某1友被吉某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匕首刺伤,现依法对吉某某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吉某某的右边裤腰带上搜出一把刀柄为红色的弹簧匕首。
 
1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南方是四川省布拖县拉果乡,现场北方是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
 
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金阳县山江乡山乡通往西溪河大桥的公路上,中心现场位于室外现场,中心现场是在公路路面上,中心现场所在的公路路面是柏油路面,中心现场路面平整,路面宽3.5米,路面中间画有黄色虚线标识线,里面两侧画面有白色路边线。
 
中心现场的东面是通往奥威大桥的岔路,路面为混领土硬化路面,路面宽3米,右侧路边堆放了一堆砂石;中心现场的西面是两间砖墙盖兰色彩钢瓦的小房子,房子的门为银棕色卷帘门,高2.1米;中心现场北面是通往对坪镇的公路,路面为柏油路面;路面宽3.5米,路边护栏为银白色钢材护栏。
 
17、扣押清单证实:弹簧匕首一把、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已被扣押。
 
18、对坪派出所辅陈某1友受伤情况说明:2018年10月17日20时许,对坪派出所民警辅陈某2禹陈某1友、吉某某某、阿某某某一行四人在本辖区奥威打敲桥头设卡查缉过程中遇在逃人员吉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强行冲卡,民警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请其停车受检配合工作,但吉某某仍然冲过关卡,被对坪派出所民警、辅警拦下,在控制冲卡摩托车驾驶人吉某某过程中,吉某某拒不配合并奋力反抗,对坪派出所辅陈某1友被嫌疑人吉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刺伤右侧腹股沟,而后嫌疑人吉某某被对坪派出所查缉人员制服,并带回对坪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辅陈某1友右侧腹股沟伤口深约1厘米,缝了一针,现正在医院治疗。
 
19、证陈某2禹的自述材料证实: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我所根据摸排线索得知在逃人员吉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本辖区山江乡奥威大桥进入云南省巧家县东坪镇新街村,本人接所长古勒木基命令,带陈某1友、阿某某某、吉某某某三名辅警穿便装去设卡查缉,我等一行四人在公路上设卡查缉,15时许吉某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车牌号川W×××××2从巧家方向来到我所设卡处约20米的地方发现我们在设卡,便立马掉头跑掉,于是我们便更换了设卡位置,在山江乡奥威大桥桥头设卡,19时许有两辆摩托车从巧家县行至奥威大桥,我们发现后面一辆正是嫌疑人吉某某,于是我便出示证件并标明身份,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但吉某某非但没有减速停车,反而加快车速冲了过来,我便避让开,这时吉某某因车速过快,摩托车侧翻,他准备弃车而逃,我等四人见他要逃跑便冲上去抓他,辅陈某1友跑在最前面,我次之,阿某某某和吉某某某在我后面,辅陈某1友冲上去便抱住了嫌疑人吉某某的两只手臂,我便拿出手铐准备给他铐上,这时突然听到辅陈某1友同志说吉某某有刀,且他被刺了两刀,我与随之而来的阿某某某同志便控制吉某某的一只手,夺过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其制服,并立即对他进行搜身,搜完身我们四人便将他带上车,准备将其带回对坪派出所,并陈某1友同志就医。
 
辅警吉某某某、阿某某某的自述材料与证陈某2禹的一致。
 
20、关于吉某某摩托车去向证明证实:2018年10月17日,在逃人员吉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川W×××××2的红色钱江摩托车从云南返回四川山江乡家中,途经山江乡奥威大桥时被我所民警抓获,现其摩托车一直停放在对坪派出所内。
 
21、金阳县公安局对坪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于2016年6月8日被抓获,办理监视居住的时间为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
 
20、审讯光盘证实了首次审讯的合法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被告人吉某某与被告人阿力木日作(已判刑)在福建省安溪县共同贩卖一男婴时被公干警挡获,男婴被解救。
 
在共同犯罪中,本案收集的证据证实犯罪作用的证据较少,又未当庭质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认定被告人吉某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从犯。
 
在拐卖过程中被挡获,可依法认定为“未遂”;
 
二、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被告人吉某某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福建省安溪县被抓获拘留后,因患疾病于2015年9月11日、6月8日两次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监视居住后未随传随到,2016年12月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
 
于2018年10月17日遇到,对坪派出所在云南新街下面的公路上设卡拦截,被告人吉某某一直躲到19时许,认为公干警已撤卡,就准备从云南省巧家县东坪乡新街骑摩托车回家,经过金阳县奥威大桥时发现公干警仍在设卡拦截,就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一名辅警人员在抓捕过程中被被告人吉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跳刀刺伤右侧腹股沟,随后被告人吉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吉某某在逃跑时使用暴力骑摩托车冲卡并干警轻微伤,情节严重;
 
三、被告人吉某某明知是公干警执行公务而采用暴力手段,为了逃跑驾车强行闯关,人身危险性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吉某某在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后,因疾病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后,未随传随到,并且被立为网上追逃,后又犯新罪,应依法分别定罪量刑,并数罪并罚;
 
五、本案的量刑情节有:被告人吉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系未遂犯、从犯;犯妨害公务罪,使用凶器致伤警察一名;系吸毒人员;被告人吉某某当庭认罪,经合议庭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又阻碍公干警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案扣押的犯罪工具红色钱江摩托车一辆、弹簧跳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吉某某的刑期从2018年10月17日至2024年4月5日止(已折抵刑期6个月零11天)。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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