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公司在未经任何废水处理工序便将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直接通过雨水沟外排,污染环境。

2019-02-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兴,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01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马某系深圳市恒基创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公司在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增加和扩建了酸洗、除油、磷化等作业,且在未经任何废水处理工序便将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直接通过雨水沟外排,污染环境。
 
201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执法人员检测时对其公司外排废水、厂区内雨水沟、酸洗磷化池中废液进行采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总镍浓度为2.5mg/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超地方标准(0.1mg/L)十倍以上。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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