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高中文化,住黔江区。
因涉嫌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位于黔江区出租房内,使用程某某的内裤进行手淫行为,将精液射在程某某的内裤上。
同年7月27日凌晨三时许,谢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进入程某某出租房内,发现程某某正在睡觉,便看着程某某开始手淫,手淫结束后使用程某某的床单擦拭生殖器。
同年7月29日凌晨四时许,谢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进入程某某出租房内,发现程某某正在睡觉,便开始看着程某某手淫,并试图将精液射在程某某身上。
程某某被惊醒后大叫,致谢某某将精液射在程某某的身上和床单上,谢某某使用枕头捂住程某某头部阻止程某某的呼叫,后逃离现场。
当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位于黔江区出租房内,使用程某某的内裤进行手淫行为,将精液射在程某某的内裤上。
同年7月27日凌晨三时许,谢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进入程某某出租房内,发现程某某正在睡觉,便看着程某某开始手淫,手淫结束后使用程某某的床单擦拭生殖器。
同年7月29日凌晨四时许,谢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进入程某某出租房内,发现程某某正在睡觉,便开始看着程某某手淫,并试图将精液射在程某某身上。
程某某被惊醒后大叫,致谢某某将精液射在程某某的身上和床单上,谢某某使用枕头捂住程某某头部阻止程某某的呼叫,后逃离现场。
当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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