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锦波蔡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期间蔡某某潜逃,2012年9月28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嵩、桂明昊,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高嵩、桂明昊到庭参加诉讼。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审理,并于次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底,李某、蔡某甲、李甲、李某某李钦、蔡昭浩、李记、李霁霏(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出资伪造人民币。
同年9月初,蔡昭浩蔡某甲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及从事废品回收的蔡炳练蔡某(已判刑)在东莞市物色印刷假币的窝点,后由蔡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仓库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并由蔡炳练蔡某提供垃圾废料将该窝点伪装成垃圾回收场,蔡某某参与了该窝点的建造与伪装。
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蔡某某还与蔡昭浩蔡某甲、李某记、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已判刑)到东莞市厚街镇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印刷设备,而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蒋万才蒋某等人到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购买油墨,李钦李某某则纠集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等5名印刷技术人员(均已判刑)负责印刷。
自2003年9月13日起,郑金燕郑某等5名技术人员进入窝点正式印制假币,其中郑金燕郑某负责复制胶版,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四人负责印刷假币,蔡冬松蔡某负责向窝点运送生活用品、膳食等。
期间,蔡炳练蔡某驾车送蔡某某携带假币样品到陆丰市交给蔡昭浩蔡某甲。
截至当月16日,该窝点共印制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3983.76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场地租赁合同等书证,邓日新邓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以及同案人员蔡昭浩蔡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在伪造货币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直到机器运到了才知道是用于伪造货币的。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高嵩、桂明昊提出:1.蔡某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其没有参与犯罪的策划,开始并不知道蔡昭浩蔡某甲等人是为了伪造货币而物色窝点和采购设备。
2.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本案涉案3000多万元假币属于半成品,系犯罪未遂。
4.蔡某某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底,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李霁霏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出资伪造人民币。
同年9月初,蔡昭浩蔡某甲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及从事废品回收的蔡炳练蔡某(已判刑)在东莞市物色印刷假币的窝点,后由蔡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仓库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并由蔡炳练蔡某提供垃圾废料将该窝点伪装成垃圾回收场,蔡某某参与了该窝点的建造与伪装。
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蔡某某还与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已判刑)到东莞市厚街镇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印刷设备,而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蒋万才蒋某等人到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购买油墨,李钦李某某则纠集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等5名印刷技术人员(均已判刑)负责印刷。
自2003年9月13日起,郑金燕郑某等5名技术人员进入窝点正式印制假币,其中郑金燕郑某负责复制胶版,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四人负责印刷假币,蔡冬松蔡某负责向窝点运送生活用品、膳食等。
期间,蔡炳练蔡某驾车送蔡某某携带假币样品到陆丰市交给蔡昭浩蔡某甲。
截至当月16日,该窝点共印制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3983.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200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进行搜查,缴获了一批印有新版100元人民币图像的PS版胶片41张、一批人民币半成品等物品。
(二)鉴定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搜获的人民币半成品(面值100元,共计398376张,总额为39837600元),经鉴定系假币。
2.痕迹鉴定书: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内一PS版上提取一枚指印,经鉴定,系郑金燕郑某所留。
(三)书证
1.场地租赁合同:2003年9月1日,邓日新邓某与“蔡宝”(蔡某某)签订合同,将位于长安立交高架桥底的一个厂房式仓库租赁给蔡某某,月租金为7200元。
经蔡某某确认系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
2.银行账户清单、情况说明:系蔡炳练蔡某邮政储蓄60602068122247541260602068122247XXXX账户,2003年9月11日,汇入该账户4万元,同日转出4万元。
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丰市支行查询蔡炳练蔡某该账户在2003年9月11日入账4万元的汇款凭证,由于凭证遗失,故无法查询,据在该行了解到的情况,该行在2004年之前的汇款凭证上,只记录汇款账号和汇款金额,不记录汇款人签名和汇款人身份资料。
3.佳联印刷机械经营部提供的销售合同、收款收据:该经营部于2003年9月7日销售给蔡宝景德牌J4104型胶印机、国安牌切纸机、台式晒版机各1台,总价款为20万元。
分别经刘晓奇刘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确认。
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确认2003年9月3日签订销售合同时,由蔡某某支付了4万元订金。
经蔡某某确认系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
4.送货单:证实2003年9月7日、10日,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前去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采购印刷器材的情况。
该资料分别经黄顺华黄某、蔡昭浩蔡某甲、蒋万才蒋某确认。
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0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进行搜查时,现场缴获了印有人民币图案的PC版胶片、人民币半成品、印刷机、切纸机等物品。
6.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现场缴获的假币半成品数额认定的说明》:证实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搜获的人民币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和审核,共计398376张,总额为39837600元。
7.刑事判决书:证实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蔡冬松蔡某、李霁霏李某、蔡炳练蔡某、李钦李某某等人因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8.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逮捕证、到案经过:2003年9月16日,蔡昭浩蔡某甲、蔡某某等人伪造假币一案案发,蔡某某在逃。
2011年9月28日,蔡某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同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蔡某某潜逃,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被网上追逃。
2015年12月19日,蔡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8号公馆KTV8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12月21日被押解至东莞并被执行逮捕。
9.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犯罪证明:证实蔡某某的身份情况,蔡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四)证人证言
1.邓日新邓某(男,系日新铝材店老板)证言:2003年,其有一幢约2500平方米的三层楼厂房需对外租赁,遂在外张贴招租信息。
同年8月22日下午,两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风神蓝鸟轿车前来看厂房,两人看后认为面积过大不合适,其即将二人带至位于长安高速公路高架桥下仓库,二人看后离开。
约过了两天,两人打电话给其表示租赁该仓库,并要求清除仓库内杂物。
当月29日,其中一个自称是“蔡宝”的人前来交纳订金2000元,称租赁仓库用于做废料打胶粒。
9月4日,该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其于次日将仓库钥匙交给他。
14日下午4时许,其途经该仓库时,看到一个司机和两个工人正在装运废料、废胶到一辆蓝色的五十铃货车上(车牌号为粤S×××××)。
辨认笔录:邓日新邓某指出10号男子(蔡某某)是曾多次与其商谈租赁事宜,并最终承租上述仓库的“蔡宝”;12号男子(蔡冬松蔡某)是其于2003年9月14日在上述仓库内见过的司机。
2.林汉润林某辨认笔录:林汉润林某系日新铝材店主管,其受老板邓日新邓某的委托经办长安高速公路高架桥下仓库出租事宜。
其经辨认,指出10号、13号男子是承租人。
其中10号男子(蔡某某)是向其交纳租金的人;13号(蔡昭浩蔡某甲)是其在上述仓库内见过的承租人之一。
3.黄顺华黄某(女,系广州市天成路126号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的售货员)证言:2003年8、9月曾有几名男子(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多次前来购买油墨等印刷器材。
其中8月初左右,上述二人前来购买油墨一批;9月7日,上述二人与另一男子前来购买天狮牌油墨一批,但这名男子不在辩认照片内;10日,上述二人前来购买印刷器材(详见该公司第0104411号和第0104412号送货单)。
因他们购买油墨数量较多,每次他们来时,其都要求留下联系电话,但都被拒绝了。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顺华黄某指出5号(蒋万才蒋某)、10号(蔡昭浩蔡某甲)男子曾多次到该公司购买油墨等印刷器材。
4.朱中俊朱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2003年9月7日有四名男子前来购买了三台印刷设备,一台是景德牌4104型单色四开胶印机,一台是国安牌切纸机,一台是东进牌晒版机。
他们是驾驶一辆蓝色的单排货车来的。
12日他们又派了一辆小轿车接了其与黄碧泉黄某去长安调试这批机械。
买方生产的地点就在长安广深高速公路桥下的一个仓库。
当时司机还故意在附近兜圈。
仓库右后方堆放很大一堆垃圾,从废品的左侧可以进入放置印刷设备的生产车间,车间是用夹板搭的,被那堆废品覆盖隐藏起来。
调试完后司机又将他们送回厚街。
辨认笔录:经辨认,朱中俊朱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曾于2003年9月7号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机器。
12日其应对方要求到厂房帮助调试切纸机,其中6号(蔡冬松蔡某)是前来载他的司机。
其在厂房调试的过程中见到过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
5.黄碧泉黄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证实的情况与朱中俊朱某一致。
并证实三台机器总价款为20万元,先付订金4万元,提货时支付剩余货款16万元,都是用现金支付的。
当时其与朱中俊朱某帮助他们调试完机器后,4号照片中的男子还交代二人,说这个印刷工场是没有工商登记的,千万不要告诉别人他们在这里做印刷。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碧泉黄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男子曾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三台印刷机器。
后由4号、5号、9号男子前来提货。
上述4名男子就在上述机器安装的场所内工作。
6.刘晓奇刘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证实了2003年9月7日卖出三台印刷机械的情况。
9月12日他们打电话过来要求派员去调试机械,后公司派出黄碧泉黄某、朱中俊朱某前去调试。
辨认笔录:经辨认,刘晓奇刘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男子曾在2003年9月3日前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胶印机、切纸机、晒版机各1台。
4号、5号、6号男子于9月7号前来提货。
刘晓奇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2003年9月3日下午,5人前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胶印机(景德牌J4104型)、切纸机(国安牌203型)、晒版机(东进牌750型)各1台,总价为20万元,预付订金4万元。
7日下午,对方4人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前来拉货。
11日,其中一人前来拿了1份切纸机的说明书;12日下午,对方打电话称需要派人协助调试切纸机,并派车到公司接人,该单位就派了黄碧泉黄某、朱中俊朱某前往协助。
7.蔡昭浩蔡某甲(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证言:2009年11月21日供述:东莞印假币团伙的老板是其、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和李霁霏李某,四人共同商量,各占20%的股份,还有20%是给租场地的蔡某某和蔡炳练蔡某。
李钦李某某负责购买制作假币的纸张及提供胶版,并叫来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王建军王某、郑金燕郑某等印刷师傅,组织老蒋等人印刷假币。
该窝点内共印三次,共约3800万元,都是半成品。
当时商定制成的假币交给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由该二人将假币卖出去。
具体经过:2003年8月初,四人在甲子镇富丽华宾馆商议,李钦李某某称要印假币,并让其解决场地问题,其即打电话让蔡某某帮忙联系租场地,并告诉蔡某某打算印一些假币,蔡某某称还有一个蔡炳练蔡某,要求20%的利润。
其当时就向李钦李某某、李记李某某某和李霁霏李某说了此事,他们表示同意。
蔡某某找到窝点后打电话给其,其让李记李某某某去现场察看后将此事告知李钦李某某。
李钦李某某说要买机器,其即从李霁霏李某处拿了10万元,自己出资10万元,交给蒋万才蒋某去买制假币的机器。
同年9月11日左右,蒋万才蒋某、李记李某某某、蔡冬松蔡某、雷吉军雷某四人到东莞厚街镇购买机器。
12日,李记李某某某打电话说装修好了,其遂通知李钦李某某拉纸。
13日下午其对人员进行分工,李记李某某某负责管工,郑金燕郑某负责晒版,蒋万才蒋某负责调色,印刷由王建军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负责,蔡冬松蔡某负责送饭、运送货物。
14日,李记李某某某(或蔡冬松蔡某)打电话说印的假币太模糊了,应其的要求,当晚蔡某某将假币样品拿给其,15日其去了窝点,返回宾馆后就被抓获。
2003年9月16日供述:李钦李某某要其帮忙找个仓库做印刷点。
其遂打电话给在东莞做废品收购的朋友蔡炳练蔡某要其帮忙联系仓库,当时其并未说明租仓库的用途。
后蔡炳练蔡某通知仓库找到了并让其去看。
9月6日左右,其遂找李钦李某某会同蔡炳练蔡某去看仓库,李钦李某某认为适合做制假币窝点。
随后,李钦李某某提出由蔡炳练蔡某出面租赁仓库,蔡炳练蔡某可从中获得10%的利润。
后其又给了李钦李某某14万元买设备建印制假币窝点。
李钦李某某于9月8日告知其机器已买到,次日,李钦李某某电话通知其与姓蒋的技术员和李霁霏李某一起到广州购买油墨。
东莞的印制假币的窝点从9月14日晚上才开始印制假币,第一批产品还未印出来。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昭浩蔡某甲辨认出李钦李某某。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昭浩蔡某甲辨认出蔡炳练蔡某是在制作假币的过程中由他找到制假窝点并出资租用,事后可从中获得10%的利润的男子;李记李某某某是负责安排窝点内人员工作,监管印制假币的工作进度的男子;蔡冬松蔡某是其在第一次到窝点时看门的男子;蒋万才蒋某是负责印刷工作的男子;郑金燕郑某是负责晒胶版的男子;王建军王某是负责印刷工作的男子。
8.李记李某某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濠头村)证言:东莞市长安镇窝点的老板有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和蔡昭浩蔡某甲找的那个在长安镇收废品的老乡。
2003年8月,因为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在深圳龙华伪造的那批假币质量较差,李钦李某某叫其一起到陆丰市甲子镇某宾馆见面,其到时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已经在场,正在谈论龙华假币窝点生产出来的假币质量不好的问题。
他们还谈及将筹集资金准备在东莞市长安镇筹建印制假币的窝点。
2003年9月初,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李钦李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从陆丰市甲子镇一起到东莞市长安镇,在李钦李某某和蔡昭浩蔡某甲的安排下住进了旅店。
次日,蔡昭浩蔡某甲与李钦李某某去看点。
过了两天,李钦李某某让其、郑金燕郑某和蔡某某以及司机一起到厚街镇买了印刷机、切割机、晒版机等用于印制假币的设备,胶版是李钦李某某带来的,纸也是李钦李某某联系的。
厚街买设备的余款16万元是蔡某某支付的,后来机械调试不成功,蔡某某叫销售方派人来调试。
窝点装修好时没有钱作日常花销,其打电话给李钦李某某,次日蔡昭浩蔡某甲拿了五六千元给其。
纸送到窝点时,是李钦李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纸已经送到。
在当年的中秋节前,该窝点开始试印假币,印好样品由蔡冬松蔡某开车送到凯祥旅店给李钦李某某看,当时其也在场。
李钦李某某看过样品后,打电话给印刷师傅说水印不够清晰,要想办法让水印清晰一些。
后来又印了一些样品,由蔡某某和蔡炳练蔡某带回陆丰给蔡昭浩蔡某甲看,后来蔡昭浩蔡某甲决定可以了,才开始印。
到其被抓获时,水印已经印了三遍。
辨认笔录:经辨认,李记李某某某分别辨认出李钦李某某、蔡某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蔡冬松蔡某。
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郑金燕郑某、雷吉生、王建军王某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大桥下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人民币的同案犯,其中蔡昭浩蔡某甲负责出资,蒋万才蒋某负责印刷工作,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打杂,郑金燕郑某在印制过程中是师傅,雷吉生、王建军王某均负责印刷工作。
9.蔡炳练蔡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四村)证言:(1)证实蔡某某、其租赁制造假币窝点情况。
2003年8月27日左右,蔡某某乘其驾驶的私家车外出,途中蔡某某接到蔡昭浩蔡某甲的电话,听到他们在商量租厂房的事,刚好看到路边一个厂房招租广告,就告诉蔡某某。
当天下午,蔡昭浩蔡某甲就来到长安镇日新旅店与其、蔡某某会合。
之后,三人和房东一起去看厂房。
当时蔡昭浩蔡某甲认为厂房过大,房东称还有一个较小厂房,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蔡昭浩蔡某甲、蔡某某看厂房,其独自返回。
过了两小时左右,蔡某某告诉其蔡昭浩蔡某甲想把高速桥底的厂房租下来。
两三天后,蔡冬松蔡某驾车搭载蔡某某去与房东签定租房合同。
(2)证实蔡某某参与假币制造窝点运作的情况。
2003年9月1日左右,蔡昭浩蔡某甲用一个袋子装着钱来到其垃圾场准备与蔡某某、蔡冬松蔡某去厚街镇订购印刷机,当时其见到蔡昭浩蔡某甲还问他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他说装的是钱,用来买印刷机。
4、5日左右,蔡冬松蔡某与蔡某某、胖子(李记李某某某)驾驶蓝色人货车将印刷机拉到其位于虎门雅瑶村的垃圾场,然后蔡某某下车留在垃圾场,其当时也上车看看那些印刷设备。
之后,蔡冬松蔡某、李记李某某某将那些机器拉到仓库。
9月初时,蔡某某让其往仓库运送垃圾,说是准备印制马报,因为这也是犯法的,所以要用垃圾伪装掩盖。
其总共往仓库运送8车左右垃圾,前后共拉了5、6天,是蔡冬松蔡某拉的,在印刷机运到前两三天开始拉,印刷机运到之后又拉了两三天。
7、8日时,有两人驾驶一辆蓝色人货车来到其垃圾场,其上车看到这些纸,这时才确认他们要在仓库印刷假币,因为印制假币的纸很特别,纸上有红、蓝色的纤维。
当时蔡某某也在垃圾场里,其当时问蔡某某为什么要印制假币,并向他索要垃圾废料钱4.6万元,并称否则会将此事说出去。
次日,其问蔡冬松蔡某是否知道蔡某某等人准备印刷什么东西,蔡冬松蔡某说蔡某某等人准备要印制人民币。
2003年农历8月15日(阳历9月11日),蔡某某叫人将这笔款汇进其或堂弟蔡木都的邮政储蓄账户中。
当时汇进账户42000元,另给现金4000元。
实际上这批废料最多价值1万元人民币,但其向他们提出4.6万元的价格时,他们表现得无所谓,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坏事,而且被其知道了。
(3)证实蔡某某带假币样品给蔡昭浩蔡某甲看的情况。
9月13日左右,其妹夫蔡冬松蔡某从制假币窝点拿出一卷A4大小纸张卷成的纸筒给蔡某某,当时其也在场,然后其驾驶自己的白色蓝鸟小轿车(粤S×××××)送蔡某某回到陆丰甲西镇博社四村。
(4)其发现蔡某某安排人送红蓝纤维纸到其收购站,后来追问过蔡某某,这些纸是用于制假币的,蔡某某说他也是被骗的。
蔡某某虽然没有正面回答,但是这话证明他知道是印假币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炳练蔡某辨认出蔡某某。
10.蔡冬松蔡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系蔡炳练蔡某的妹夫):证实2003年6月,其到蔡炳练蔡某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废品加工站帮工。
9月初,老乡蔡某某叫其去开车,帮他在广深高速公路长安出口处高速路桥下的伪造货币窝点做事。
当时其与蔡某某、李记李某某某运了一车木块用于在仓库建造小房间、厨房及卫生间;次日其又驾车与蔡某某、李记李某某某及蒋万才蒋某去厚街拉回切纸机、印刷机。
后又到蔡炳练蔡某的废品加工站拉了四车废品到仓库窝点,晚上把窝点人员送到长安凯祥旅店住宿。
中秋节(9月11日)下午1时许,其与蔡某某、李钦李某某驾车到长安镇街口医院,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接载10多叠白纸运回窝点。
回来后,他们就用白纸试验,晚上七点钟左右,郑金燕郑某拿出印了毛泽东头像水印的纸,用白纸包好,由其送郑到凯祥旅店交给李记李某某某及李钦李某某看。
当天,蔡某某和郑金燕郑某还叫其到广深高速街口出口处接他们,当时他们买了油墨回来。
不久,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及郑金燕郑某又让其开车到仓库,期间,其继续用垃圾掩盖仓库内的小房子。
后李钦李某某拿了刚印好新版100元人民币反面红色彩印的纸叫其送他到107国道。
次日,蒋万才蒋某让其将印有毛泽东头像水印的纸送到凯祥旅店交给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
其在买白纸的那天才知道这个窝点是做假币的。
辨认笔录,证实:蔡冬松蔡某辨认出蔡炳练蔡某;其曾送蔡昭浩蔡某甲至凯祥旅店;曾与李记李某某某于2003年9月初到东莞厚街镇购买印刷机和切割机;蒋万才蒋某是师傅,经常进出印刷房;其见过雷吉军雷某在印制假币;郑金燕郑某在制假币窝点晒胶片;王建军王某参与了印制假币。
11.郑金燕郑某证言:2003年9月中旬,其曾在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下的一个仓库里参与印制假币,老板有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等人,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等4人负责印制假币,其负责修复胶版,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送饭、生活用品、PS板等原料。
其还曾在9月6日左右参与订购印制假币的机器,当时一起去的有蒋万才蒋某、“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及一个男子(蔡某某),后由该男子支付4万元订金。
后听说是由蒋万才蒋某、李记李某某某和蔡某某将机器买回。
这次印的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刚印完水印就被抓获了。
辨认笔录,证实:郑金燕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李钦李某某就是“一支毛”,是东莞伪造货币的老板之一。
辨认笔录,证实:郑金燕郑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系制假币老板,蒋万才蒋某与其一起去东莞市厚街镇订购制作假币的机器,并参与制作假币,蔡冬松蔡某是制作假币窝点的司机,负责购买日用品,还用车将大量废料运到制假币窝点,将废料堆放在制作假币的房子上,以免被人发现;雷吉军雷某、王建军王某是制假币的工人。
12.王建军王某证言:东莞伪造假币案涉及11人,有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蔡冬松蔡某、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还有一个不知姓名的老板。
2003年农历8月14日,蒋万才蒋某叫其找“小雷”(雷吉军雷某)一起到东莞帮忙印制假币,称窝点已选好,其与雷到了长安凯祥旅店。
后来一个老板叫来司机把二人拉到一高速路下一工场,工场内后部堆放着废弃的塑料,是用来掩盖生产房间的。
9月14日正式开工。
郑金燕郑某负责制版,其与雷吉军雷某、蒋万才蒋某负责印刷,司机负责杂务。
次日晚,蒋万才蒋某与司机又拉了谢永康谢某过来,遂分两组印制,雷吉军雷某与谢永康谢某先开工,等其与蒋万才蒋某开工时就被抓了。
其在东莞制假币的过程中,与四个老板都见过面,其中有两个胖子,一个是中等身材,一个是较瘦身材,约170厘米,四人均操汕尾口音。
辨认笔录,证实:王建军王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二人均是伪造假币团伙的老板;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印制假币窝点的老板,蒋万才蒋某是印制假币的师傅,蔡冬松蔡某是司机,雷吉军雷某负责窝点杂务,郑金燕郑某在窝点负责制胶片,谢永康谢某是窝点师傅。
13.蒋万才蒋某证言:共印过三次假币。
第三次是2003年9月中旬在东莞市长安镇一个高速公路桥底下的工场内,老板有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一支毛”李钦李某某,共印了约4000万元假币。
2003年8月底,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并认识蔡冬松蔡某等人。
蔡昭浩蔡某甲选定地点,其与蔡冬松蔡某、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与长安老板一起去厚街订购印刷设备,后来其又去广州买油墨。
在印制假币的过程中,李记李某某某负责管理,蔡冬松蔡某是司机兼负责安装电路,郑金燕郑某负责改版,王建军王某和雷吉军雷某负责输纸机,其与谢永康谢某负责评墨、调墨。
辨认笔录:经辨认,蒋万才蒋某辨认出蔡某某曾与其一起到广州天城路165号锦峰印刷材料经营部购买油墨。
蔡某某在订购、购买印刷机械均有参与,并曾到东莞的印制假币窝点观看印制假币。
辨认出蔡炳练蔡某、蔡冬松蔡某、雷吉军雷某、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谢永康谢某、蔡昭浩蔡某甲、王建军王某就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币的同伙。
其中蔡炳练蔡某驾驶一辆风神蓝鸟小轿车,曾经到过制造假币的仓库内;蔡冬松蔡某是窝点司机,负责送饭和生活用品及整理仓库内杂物;雷吉军雷某负责印刷纸币;李记李某某某在制造假币的过程中负责支付材料费用;郑金燕郑某负责修改印制假币的胶片;谢永康谢某负责做胶印;蔡昭浩蔡某甲是老板;王建军王某负责做胶印、晒版等。
14.雷吉军雷某证言:2003年农历八月十二日,王建军王某找到其,称蒋万才蒋某在东莞搞印刷,正在和老板买机器,让其前去帮忙。
次日雷吉军雷某与王建军王某同去长安镇凯祥旅店住了两晚。
期间蒋万才蒋某陪老板到广州买油墨。
农历八月十五早上,其与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老头”和胖子一起到长安镇街口村高速公路桥下一仓库内,这是其第一次进入印假币的窝点,仓库内部的后面堆了很多废塑料,废塑料堆后面留了一条缝,从该缝进入小房间,房间内安装了印刷机和切割机。
当天下午司机将印假币的纸运了回来,但切割机坏了。
请销售商过来调试好后,其与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试印了几十张纸,检测水印质量。
试印样版由司机(蔡冬松蔡某)拿去凯祥旅店给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决定,后来李记李某某某通知蒋万才蒋某油墨要调好一点。
十七日下午开始正式印刷,其和王建军王某负责清洗胶片;蒋万才蒋某和谢永康谢某是印刷师傅,负责调墨、调机器;郑金燕郑某负责晒版;司机负责看门和生活用品。
辨认笔录,证实:雷吉军雷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制假币窝点老板,蔡昭浩蔡某甲出资;蔡炳练蔡某曾来过长安制假币窝点;蒋万才蒋某负责与老板一起购买机器、油墨,并负责操作印制假币的机器;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购买日常用品、送饭、运送废料掩盖制假币的房间、看守窝点工人等;郑金燕郑某负责制作胶片;谢永康谢某、王建军王某负责操作制假币的机器。
15.谢永康谢某证言:其于2003年在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高架桥下伪造货币,是蒋万才蒋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做假币的,第二天就被抓了,其只知道蔡昭浩蔡某甲是老板之一,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老板,其不认识李钦李某某。
辨认笔录,证实:谢永康谢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郑金燕郑某、王建军王某、蔡冬松蔡某就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币的同伙。
其中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印制假币窝点的老板;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郑金燕郑某、王建军王某与其一起在仓库印制假币;蔡冬松蔡某是司机,负责送饭、生活用品、运送制假币产生的废料。
16.李霁霏李某证言:其别名李水浮。
否认参与伪造货币,辩解称自己只是借钱给蔡昭浩蔡某甲做生意,但不知蔡是伪造假币。
2003年中秋前一个月,蔡昭浩蔡某甲叫他到甲子镇的一家酒店见面,还有两个陆丰人,其中有一个姓李的较瘦的陆丰人,第二天蔡昭浩蔡某甲向其借十几万,并说一个月左右还他,到时再送点好烟酒作报酬。
其就分两次将75000元借给蔡昭浩蔡某甲。
2003年中秋前几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叫其到东莞长安一旅馆玩,其又见到那个姓李的陆丰人。
辨认笔录,证实:李霁霏李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就是蔡昭浩蔡某甲介绍认识的陆丰市的李姓男子。
17.李钦李某某:对其参与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称因迷信风水命理,花钱办了一个李志福的身份证大概十年前到过东莞市长安镇收废品,逗留一个小时左右,在长安镇沙头村找了几家连在一起的废品收购站想买废品,当时见到一个姓蔡的老乡是一个废品站的老板,因废纸皮的价格没谈拢没谈成生意。
当时姓蔡的老乡叫李钦李某某一起做,做什么他没有说明白,说挣到钱后分钱给李钦李某某,李钦李某某当时以为他在开玩笑,没答应他。
(六)被告人供述
蔡某某供述:(1)租赁仓库。
2003年8月左右,其坐蔡炳练蔡某的车时接到蔡昭浩蔡某甲的电话,蔡昭浩蔡某甲让其帮忙在东莞市长安镇租仓库印“六合彩马报”。
车行驶到长安街口时,发现一仓库招租牌,蔡炳练蔡某打电话给房东了解到仓库在长安镇的广深高速下面。
其打电话告知蔡昭浩蔡某甲,蔡昭浩蔡某甲说要过来看一下仓库。
次日,蔡昭浩蔡某甲和“李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到长安镇看仓库,其和蔡炳练蔡某也一起去。
蔡昭浩蔡某甲看过仓库时与房东谈好了7000元每月的租金。
过了两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叫其去租仓库,其说没有钱,蔡昭浩蔡某甲就叫蔡炳练蔡某借钱给他租仓库,蔡炳练蔡某同意了。
当天其和蔡炳练蔡某在房东家以7000元每月的价格租下涉案仓库,是其签的合同,蔡炳练蔡某垫付租金。
(2)购买印刷假币的设备的情况。
租仓库后过了十天左右,蔡昭浩蔡某甲叫其到长安镇的107国道,说他脚病犯了走不了路,让其代替他与李记李某某某、“师傅”(郑金燕郑某)一起去买印“马报”的机器。
其和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一起坐的士到了一个临路的商铺看到了要买的印刷机,郑金燕郑某检查印刷机,李记李某某某付款,其不清楚具体是多少钱。
之后蔡冬松蔡某开了一辆货车过来(其不知道是谁叫他来的)将机器运走,其三人也一起坐货车离开。
其四人先到蔡炳练蔡某的废品厂吃饭,之后其留在废品厂,由蔡冬松蔡某开车载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将机器送到其租的仓库。
(3)得知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印假币的情况。
买机器后次日,其在仓库见到了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和“矮胖子”、“瘦高老”(不清楚后两人名字),当时他们四人没有做什么,其很快就离开仓库了。
又过了四五天,蔡炳练蔡某在他的废品厂对其说蔡昭浩蔡某甲的仓库和机器是用来印假币的,因为蔡炳练蔡某的妹夫蔡冬松蔡某在帮忙往仓库拉用来印假币的纸。
其就打电话向蔡昭浩蔡某甲核实,蔡昭浩蔡某甲说仓库和机器是用来印假币的,其说要举报他时,蔡昭浩蔡某甲说是其租的仓库和买机器,其还签了名,要是出事其也逃不了,要求其不要说出去,承诺印好假币后给钱其作为好处,没说给多少钱,也没让其入股。
其就默许了他们印假币的行为,没有举报。
又过了四五天,其去印假币的窝点看时,看到机器已经装好,但还没有印假币,去还看到了印假币的油墨和纸张。
之后其就没有再去窝点了。
(4)帮蔡昭浩蔡某甲带假币样板的情况。
再过了四五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印的假币毛泽东头像那里印的比较模糊,让其带几张印好的样本给他看一下质量,其和蔡炳练蔡某到长安高速路口,蔡冬松蔡某将用报纸包着的印好的假币样板给了其,其和蔡炳练蔡某都没有拆开看,由蔡炳练蔡某开着车载其将样板拿到老家博社村蔡昭浩蔡某甲家里,当时蔡昭浩蔡某甲不在家,是他父亲接收的。
(5)印制假币的老板的情况。
在其知道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印制假币后的两三天,蔡昭浩蔡某甲带其去吃饭,介绍了“李猴子”(李钦李某某)和另一名姓李的年轻人给其认识,说是这次印假币的股东、老板,其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分成情况。
辨认笔录:蔡某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就是“李猴子”,未能辨认出李霁霏李某。
对于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蔡某某在租下伪造货币窝点、购买伪造货币的机器时知道是用于伪造货币的。
但其得知该窝点在伪造货币后,仍然实施了拿假币样板给蔡昭浩蔡某甲查看的行为,其与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已构成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
2.根据现有证据,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3.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涉案3000多万元假币属于半成品,系犯罪未遂的意见属实,可以成立。
4.蔡某某庭审时供认其所犯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可以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某某在伪造货币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同案人蔡昭浩蔡某甲等人伪造货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全案属于犯罪未遂,因此,蔡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蔡某某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予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的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期间蔡某某潜逃,2012年9月28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嵩、桂明昊,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高嵩、桂明昊到庭参加诉讼。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审理,并于次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底,李某、蔡某甲、李甲、李某某李钦、蔡昭浩、李记、李霁霏(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出资伪造人民币。
同年9月初,蔡昭浩蔡某甲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及从事废品回收的蔡炳练蔡某(已判刑)在东莞市物色印刷假币的窝点,后由蔡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仓库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并由蔡炳练蔡某提供垃圾废料将该窝点伪装成垃圾回收场,蔡某某参与了该窝点的建造与伪装。
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蔡某某还与蔡昭浩蔡某甲、李某记、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已判刑)到东莞市厚街镇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印刷设备,而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蒋万才蒋某等人到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购买油墨,李钦李某某则纠集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等5名印刷技术人员(均已判刑)负责印刷。
自2003年9月13日起,郑金燕郑某等5名技术人员进入窝点正式印制假币,其中郑金燕郑某负责复制胶版,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四人负责印刷假币,蔡冬松蔡某负责向窝点运送生活用品、膳食等。
期间,蔡炳练蔡某驾车送蔡某某携带假币样品到陆丰市交给蔡昭浩蔡某甲。
截至当月16日,该窝点共印制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3983.76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场地租赁合同等书证,邓日新邓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以及同案人员蔡昭浩蔡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在伪造货币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直到机器运到了才知道是用于伪造货币的。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高嵩、桂明昊提出:1.蔡某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其没有参与犯罪的策划,开始并不知道蔡昭浩蔡某甲等人是为了伪造货币而物色窝点和采购设备。
2.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本案涉案3000多万元假币属于半成品,系犯罪未遂。
4.蔡某某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底,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李霁霏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出资伪造人民币。
同年9月初,蔡昭浩蔡某甲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及从事废品回收的蔡炳练蔡某(已判刑)在东莞市物色印刷假币的窝点,后由蔡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仓库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并由蔡炳练蔡某提供垃圾废料将该窝点伪装成垃圾回收场,蔡某某参与了该窝点的建造与伪装。
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蔡某某还与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已判刑)到东莞市厚街镇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印刷设备,而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蒋万才蒋某等人到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购买油墨,李钦李某某则纠集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等5名印刷技术人员(均已判刑)负责印刷。
自2003年9月13日起,郑金燕郑某等5名技术人员进入窝点正式印制假币,其中郑金燕郑某负责复制胶版,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四人负责印刷假币,蔡冬松蔡某负责向窝点运送生活用品、膳食等。
期间,蔡炳练蔡某驾车送蔡某某携带假币样品到陆丰市交给蔡昭浩蔡某甲。
截至当月16日,该窝点共印制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3983.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200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进行搜查,缴获了一批印有新版100元人民币图像的PS版胶片41张、一批人民币半成品等物品。
(二)鉴定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搜获的人民币半成品(面值100元,共计398376张,总额为39837600元),经鉴定系假币。
2.痕迹鉴定书: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内一PS版上提取一枚指印,经鉴定,系郑金燕郑某所留。
(三)书证
1.场地租赁合同:2003年9月1日,邓日新邓某与“蔡宝”(蔡某某)签订合同,将位于长安立交高架桥底的一个厂房式仓库租赁给蔡某某,月租金为7200元。
经蔡某某确认系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
2.银行账户清单、情况说明:系蔡炳练蔡某邮政储蓄60602068122247541260602068122247XXXX账户,2003年9月11日,汇入该账户4万元,同日转出4万元。
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丰市支行查询蔡炳练蔡某该账户在2003年9月11日入账4万元的汇款凭证,由于凭证遗失,故无法查询,据在该行了解到的情况,该行在2004年之前的汇款凭证上,只记录汇款账号和汇款金额,不记录汇款人签名和汇款人身份资料。
3.佳联印刷机械经营部提供的销售合同、收款收据:该经营部于2003年9月7日销售给蔡宝景德牌J4104型胶印机、国安牌切纸机、台式晒版机各1台,总价款为20万元。
分别经刘晓奇刘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确认。
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确认2003年9月3日签订销售合同时,由蔡某某支付了4万元订金。
经蔡某某确认系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
4.送货单:证实2003年9月7日、10日,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前去广州市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采购印刷器材的情况。
该资料分别经黄顺华黄某、蔡昭浩蔡某甲、蒋万才蒋某确认。
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03年9月16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进行搜查时,现场缴获了印有人民币图案的PC版胶片、人民币半成品、印刷机、切纸机等物品。
6.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现场缴获的假币半成品数额认定的说明》:证实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一仓库搜获的人民币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和审核,共计398376张,总额为39837600元。
7.刑事判决书:证实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蔡冬松蔡某、李霁霏李某、蔡炳练蔡某、李钦李某某等人因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8.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逮捕证、到案经过:2003年9月16日,蔡昭浩蔡某甲、蔡某某等人伪造假币一案案发,蔡某某在逃。
2011年9月28日,蔡某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同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蔡某某潜逃,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被网上追逃。
2015年12月19日,蔡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8号公馆KTV8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12月21日被押解至东莞并被执行逮捕。
9.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犯罪证明:证实蔡某某的身份情况,蔡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四)证人证言
1.邓日新邓某(男,系日新铝材店老板)证言:2003年,其有一幢约2500平方米的三层楼厂房需对外租赁,遂在外张贴招租信息。
同年8月22日下午,两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风神蓝鸟轿车前来看厂房,两人看后认为面积过大不合适,其即将二人带至位于长安高速公路高架桥下仓库,二人看后离开。
约过了两天,两人打电话给其表示租赁该仓库,并要求清除仓库内杂物。
当月29日,其中一个自称是“蔡宝”的人前来交纳订金2000元,称租赁仓库用于做废料打胶粒。
9月4日,该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其于次日将仓库钥匙交给他。
14日下午4时许,其途经该仓库时,看到一个司机和两个工人正在装运废料、废胶到一辆蓝色的五十铃货车上(车牌号为粤S×××××)。
辨认笔录:邓日新邓某指出10号男子(蔡某某)是曾多次与其商谈租赁事宜,并最终承租上述仓库的“蔡宝”;12号男子(蔡冬松蔡某)是其于2003年9月14日在上述仓库内见过的司机。
2.林汉润林某辨认笔录:林汉润林某系日新铝材店主管,其受老板邓日新邓某的委托经办长安高速公路高架桥下仓库出租事宜。
其经辨认,指出10号、13号男子是承租人。
其中10号男子(蔡某某)是向其交纳租金的人;13号(蔡昭浩蔡某甲)是其在上述仓库内见过的承租人之一。
3.黄顺华黄某(女,系广州市天成路126号锦峰印刷器材集团公司的售货员)证言:2003年8、9月曾有几名男子(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多次前来购买油墨等印刷器材。
其中8月初左右,上述二人前来购买油墨一批;9月7日,上述二人与另一男子前来购买天狮牌油墨一批,但这名男子不在辩认照片内;10日,上述二人前来购买印刷器材(详见该公司第0104411号和第0104412号送货单)。
因他们购买油墨数量较多,每次他们来时,其都要求留下联系电话,但都被拒绝了。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顺华黄某指出5号(蒋万才蒋某)、10号(蔡昭浩蔡某甲)男子曾多次到该公司购买油墨等印刷器材。
4.朱中俊朱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2003年9月7日有四名男子前来购买了三台印刷设备,一台是景德牌4104型单色四开胶印机,一台是国安牌切纸机,一台是东进牌晒版机。
他们是驾驶一辆蓝色的单排货车来的。
12日他们又派了一辆小轿车接了其与黄碧泉黄某去长安调试这批机械。
买方生产的地点就在长安广深高速公路桥下的一个仓库。
当时司机还故意在附近兜圈。
仓库右后方堆放很大一堆垃圾,从废品的左侧可以进入放置印刷设备的生产车间,车间是用夹板搭的,被那堆废品覆盖隐藏起来。
调试完后司机又将他们送回厚街。
辨认笔录:经辨认,朱中俊朱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曾于2003年9月7号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购买机器。
12日其应对方要求到厂房帮助调试切纸机,其中6号(蔡冬松蔡某)是前来载他的司机。
其在厂房调试的过程中见到过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
5.黄碧泉黄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证实的情况与朱中俊朱某一致。
并证实三台机器总价款为20万元,先付订金4万元,提货时支付剩余货款16万元,都是用现金支付的。
当时其与朱中俊朱某帮助他们调试完机器后,4号照片中的男子还交代二人,说这个印刷工场是没有工商登记的,千万不要告诉别人他们在这里做印刷。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碧泉黄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男子曾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三台印刷机器。
后由4号、5号、9号男子前来提货。
上述4名男子就在上述机器安装的场所内工作。
6.刘晓奇刘某(男,系佳联印刷机械总汇员工)证言:证实了2003年9月7日卖出三台印刷机械的情况。
9月12日他们打电话过来要求派员去调试机械,后公司派出黄碧泉黄某、朱中俊朱某前去调试。
辨认笔录:经辨认,刘晓奇刘某指出4号(李记李某某某)、5号(蒋万才蒋某)、6号(蔡冬松蔡某)、9号(郑金燕郑某)男子曾在2003年9月3日前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胶印机、切纸机、晒版机各1台。
4号、5号、6号男子于9月7号前来提货。
刘晓奇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2003年9月3日下午,5人前来佳联印刷机械总汇订购胶印机(景德牌J4104型)、切纸机(国安牌203型)、晒版机(东进牌750型)各1台,总价为20万元,预付订金4万元。
7日下午,对方4人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前来拉货。
11日,其中一人前来拿了1份切纸机的说明书;12日下午,对方打电话称需要派人协助调试切纸机,并派车到公司接人,该单位就派了黄碧泉黄某、朱中俊朱某前往协助。
7.蔡昭浩蔡某甲(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证言:2009年11月21日供述:东莞印假币团伙的老板是其、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和李霁霏李某,四人共同商量,各占20%的股份,还有20%是给租场地的蔡某某和蔡炳练蔡某。
李钦李某某负责购买制作假币的纸张及提供胶版,并叫来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谢永康谢某、王建军王某、郑金燕郑某等印刷师傅,组织老蒋等人印刷假币。
该窝点内共印三次,共约3800万元,都是半成品。
当时商定制成的假币交给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由该二人将假币卖出去。
具体经过:2003年8月初,四人在甲子镇富丽华宾馆商议,李钦李某某称要印假币,并让其解决场地问题,其即打电话让蔡某某帮忙联系租场地,并告诉蔡某某打算印一些假币,蔡某某称还有一个蔡炳练蔡某,要求20%的利润。
其当时就向李钦李某某、李记李某某某和李霁霏李某说了此事,他们表示同意。
蔡某某找到窝点后打电话给其,其让李记李某某某去现场察看后将此事告知李钦李某某。
李钦李某某说要买机器,其即从李霁霏李某处拿了10万元,自己出资10万元,交给蒋万才蒋某去买制假币的机器。
同年9月11日左右,蒋万才蒋某、李记李某某某、蔡冬松蔡某、雷吉军雷某四人到东莞厚街镇购买机器。
12日,李记李某某某打电话说装修好了,其遂通知李钦李某某拉纸。
13日下午其对人员进行分工,李记李某某某负责管工,郑金燕郑某负责晒版,蒋万才蒋某负责调色,印刷由王建军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负责,蔡冬松蔡某负责送饭、运送货物。
14日,李记李某某某(或蔡冬松蔡某)打电话说印的假币太模糊了,应其的要求,当晚蔡某某将假币样品拿给其,15日其去了窝点,返回宾馆后就被抓获。
2003年9月16日供述:李钦李某某要其帮忙找个仓库做印刷点。
其遂打电话给在东莞做废品收购的朋友蔡炳练蔡某要其帮忙联系仓库,当时其并未说明租仓库的用途。
后蔡炳练蔡某通知仓库找到了并让其去看。
9月6日左右,其遂找李钦李某某会同蔡炳练蔡某去看仓库,李钦李某某认为适合做制假币窝点。
随后,李钦李某某提出由蔡炳练蔡某出面租赁仓库,蔡炳练蔡某可从中获得10%的利润。
后其又给了李钦李某某14万元买设备建印制假币窝点。
李钦李某某于9月8日告知其机器已买到,次日,李钦李某某电话通知其与姓蒋的技术员和李霁霏李某一起到广州购买油墨。
东莞的印制假币的窝点从9月14日晚上才开始印制假币,第一批产品还未印出来。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昭浩蔡某甲辨认出李钦李某某。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昭浩蔡某甲辨认出蔡炳练蔡某是在制作假币的过程中由他找到制假窝点并出资租用,事后可从中获得10%的利润的男子;李记李某某某是负责安排窝点内人员工作,监管印制假币的工作进度的男子;蔡冬松蔡某是其在第一次到窝点时看门的男子;蒋万才蒋某是负责印刷工作的男子;郑金燕郑某是负责晒胶版的男子;王建军王某是负责印刷工作的男子。
8.李记李某某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濠头村)证言:东莞市长安镇窝点的老板有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和蔡昭浩蔡某甲找的那个在长安镇收废品的老乡。
2003年8月,因为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在深圳龙华伪造的那批假币质量较差,李钦李某某叫其一起到陆丰市甲子镇某宾馆见面,其到时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李霁霏李某已经在场,正在谈论龙华假币窝点生产出来的假币质量不好的问题。
他们还谈及将筹集资金准备在东莞市长安镇筹建印制假币的窝点。
2003年9月初,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李钦李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从陆丰市甲子镇一起到东莞市长安镇,在李钦李某某和蔡昭浩蔡某甲的安排下住进了旅店。
次日,蔡昭浩蔡某甲与李钦李某某去看点。
过了两天,李钦李某某让其、郑金燕郑某和蔡某某以及司机一起到厚街镇买了印刷机、切割机、晒版机等用于印制假币的设备,胶版是李钦李某某带来的,纸也是李钦李某某联系的。
厚街买设备的余款16万元是蔡某某支付的,后来机械调试不成功,蔡某某叫销售方派人来调试。
窝点装修好时没有钱作日常花销,其打电话给李钦李某某,次日蔡昭浩蔡某甲拿了五六千元给其。
纸送到窝点时,是李钦李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纸已经送到。
在当年的中秋节前,该窝点开始试印假币,印好样品由蔡冬松蔡某开车送到凯祥旅店给李钦李某某看,当时其也在场。
李钦李某某看过样品后,打电话给印刷师傅说水印不够清晰,要想办法让水印清晰一些。
后来又印了一些样品,由蔡某某和蔡炳练蔡某带回陆丰给蔡昭浩蔡某甲看,后来蔡昭浩蔡某甲决定可以了,才开始印。
到其被抓获时,水印已经印了三遍。
辨认笔录:经辨认,李记李某某某分别辨认出李钦李某某、蔡某某、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雷吉军雷某、李钦李某某、蔡昭浩蔡某甲、郑金燕郑某、蔡冬松蔡某。
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蒋万才蒋某、蔡冬松蔡某、郑金燕郑某、雷吉生、王建军王某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大桥下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人民币的同案犯,其中蔡昭浩蔡某甲负责出资,蒋万才蒋某负责印刷工作,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打杂,郑金燕郑某在印制过程中是师傅,雷吉生、王建军王某均负责印刷工作。
9.蔡炳练蔡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四村)证言:(1)证实蔡某某、其租赁制造假币窝点情况。
2003年8月27日左右,蔡某某乘其驾驶的私家车外出,途中蔡某某接到蔡昭浩蔡某甲的电话,听到他们在商量租厂房的事,刚好看到路边一个厂房招租广告,就告诉蔡某某。
当天下午,蔡昭浩蔡某甲就来到长安镇日新旅店与其、蔡某某会合。
之后,三人和房东一起去看厂房。
当时蔡昭浩蔡某甲认为厂房过大,房东称还有一个较小厂房,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蔡昭浩蔡某甲、蔡某某看厂房,其独自返回。
过了两小时左右,蔡某某告诉其蔡昭浩蔡某甲想把高速桥底的厂房租下来。
两三天后,蔡冬松蔡某驾车搭载蔡某某去与房东签定租房合同。
(2)证实蔡某某参与假币制造窝点运作的情况。
2003年9月1日左右,蔡昭浩蔡某甲用一个袋子装着钱来到其垃圾场准备与蔡某某、蔡冬松蔡某去厚街镇订购印刷机,当时其见到蔡昭浩蔡某甲还问他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他说装的是钱,用来买印刷机。
4、5日左右,蔡冬松蔡某与蔡某某、胖子(李记李某某某)驾驶蓝色人货车将印刷机拉到其位于虎门雅瑶村的垃圾场,然后蔡某某下车留在垃圾场,其当时也上车看看那些印刷设备。
之后,蔡冬松蔡某、李记李某某某将那些机器拉到仓库。
9月初时,蔡某某让其往仓库运送垃圾,说是准备印制马报,因为这也是犯法的,所以要用垃圾伪装掩盖。
其总共往仓库运送8车左右垃圾,前后共拉了5、6天,是蔡冬松蔡某拉的,在印刷机运到前两三天开始拉,印刷机运到之后又拉了两三天。
7、8日时,有两人驾驶一辆蓝色人货车来到其垃圾场,其上车看到这些纸,这时才确认他们要在仓库印刷假币,因为印制假币的纸很特别,纸上有红、蓝色的纤维。
当时蔡某某也在垃圾场里,其当时问蔡某某为什么要印制假币,并向他索要垃圾废料钱4.6万元,并称否则会将此事说出去。
次日,其问蔡冬松蔡某是否知道蔡某某等人准备印刷什么东西,蔡冬松蔡某说蔡某某等人准备要印制人民币。
2003年农历8月15日(阳历9月11日),蔡某某叫人将这笔款汇进其或堂弟蔡木都的邮政储蓄账户中。
当时汇进账户42000元,另给现金4000元。
实际上这批废料最多价值1万元人民币,但其向他们提出4.6万元的价格时,他们表现得无所谓,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坏事,而且被其知道了。
(3)证实蔡某某带假币样品给蔡昭浩蔡某甲看的情况。
9月13日左右,其妹夫蔡冬松蔡某从制假币窝点拿出一卷A4大小纸张卷成的纸筒给蔡某某,当时其也在场,然后其驾驶自己的白色蓝鸟小轿车(粤S×××××)送蔡某某回到陆丰甲西镇博社四村。
(4)其发现蔡某某安排人送红蓝纤维纸到其收购站,后来追问过蔡某某,这些纸是用于制假币的,蔡某某说他也是被骗的。
蔡某某虽然没有正面回答,但是这话证明他知道是印假币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蔡炳练蔡某辨认出蔡某某。
10.蔡冬松蔡某(男,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系蔡炳练蔡某的妹夫):证实2003年6月,其到蔡炳练蔡某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废品加工站帮工。
9月初,老乡蔡某某叫其去开车,帮他在广深高速公路长安出口处高速路桥下的伪造货币窝点做事。
当时其与蔡某某、李记李某某某运了一车木块用于在仓库建造小房间、厨房及卫生间;次日其又驾车与蔡某某、李记李某某某及蒋万才蒋某去厚街拉回切纸机、印刷机。
后又到蔡炳练蔡某的废品加工站拉了四车废品到仓库窝点,晚上把窝点人员送到长安凯祥旅店住宿。
中秋节(9月11日)下午1时许,其与蔡某某、李钦李某某驾车到长安镇街口医院,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接载10多叠白纸运回窝点。
回来后,他们就用白纸试验,晚上七点钟左右,郑金燕郑某拿出印了毛泽东头像水印的纸,用白纸包好,由其送郑到凯祥旅店交给李记李某某某及李钦李某某看。
当天,蔡某某和郑金燕郑某还叫其到广深高速街口出口处接他们,当时他们买了油墨回来。
不久,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及郑金燕郑某又让其开车到仓库,期间,其继续用垃圾掩盖仓库内的小房子。
后李钦李某某拿了刚印好新版100元人民币反面红色彩印的纸叫其送他到107国道。
次日,蒋万才蒋某让其将印有毛泽东头像水印的纸送到凯祥旅店交给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
其在买白纸的那天才知道这个窝点是做假币的。
辨认笔录,证实:蔡冬松蔡某辨认出蔡炳练蔡某;其曾送蔡昭浩蔡某甲至凯祥旅店;曾与李记李某某某于2003年9月初到东莞厚街镇购买印刷机和切割机;蒋万才蒋某是师傅,经常进出印刷房;其见过雷吉军雷某在印制假币;郑金燕郑某在制假币窝点晒胶片;王建军王某参与了印制假币。
11.郑金燕郑某证言:2003年9月中旬,其曾在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下的一个仓库里参与印制假币,老板有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李钦李某某等人,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等4人负责印制假币,其负责修复胶版,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送饭、生活用品、PS板等原料。
其还曾在9月6日左右参与订购印制假币的机器,当时一起去的有蒋万才蒋某、“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及一个男子(蔡某某),后由该男子支付4万元订金。
后听说是由蒋万才蒋某、李记李某某某和蔡某某将机器买回。
这次印的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刚印完水印就被抓获了。
辨认笔录,证实:郑金燕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李钦李某某就是“一支毛”,是东莞伪造货币的老板之一。
辨认笔录,证实:郑金燕郑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系制假币老板,蒋万才蒋某与其一起去东莞市厚街镇订购制作假币的机器,并参与制作假币,蔡冬松蔡某是制作假币窝点的司机,负责购买日用品,还用车将大量废料运到制假币窝点,将废料堆放在制作假币的房子上,以免被人发现;雷吉军雷某、王建军王某是制假币的工人。
12.王建军王某证言:东莞伪造假币案涉及11人,有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蒋万才蒋某、谢永康谢某、雷吉军雷某、蔡冬松蔡某、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还有一个不知姓名的老板。
2003年农历8月14日,蒋万才蒋某叫其找“小雷”(雷吉军雷某)一起到东莞帮忙印制假币,称窝点已选好,其与雷到了长安凯祥旅店。
后来一个老板叫来司机把二人拉到一高速路下一工场,工场内后部堆放着废弃的塑料,是用来掩盖生产房间的。
9月14日正式开工。
郑金燕郑某负责制版,其与雷吉军雷某、蒋万才蒋某负责印刷,司机负责杂务。
次日晚,蒋万才蒋某与司机又拉了谢永康谢某过来,遂分两组印制,雷吉军雷某与谢永康谢某先开工,等其与蒋万才蒋某开工时就被抓了。
其在东莞制假币的过程中,与四个老板都见过面,其中有两个胖子,一个是中等身材,一个是较瘦身材,约170厘米,四人均操汕尾口音。
辨认笔录,证实:王建军王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李霁霏李某,二人均是伪造假币团伙的老板;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印制假币窝点的老板,蒋万才蒋某是印制假币的师傅,蔡冬松蔡某是司机,雷吉军雷某负责窝点杂务,郑金燕郑某在窝点负责制胶片,谢永康谢某是窝点师傅。
13.蒋万才蒋某证言:共印过三次假币。
第三次是2003年9月中旬在东莞市长安镇一个高速公路桥底下的工场内,老板有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一支毛”李钦李某某,共印了约4000万元假币。
2003年8月底,其与蔡昭浩蔡某甲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并认识蔡冬松蔡某等人。
蔡昭浩蔡某甲选定地点,其与蔡冬松蔡某、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与长安老板一起去厚街订购印刷设备,后来其又去广州买油墨。
在印制假币的过程中,李记李某某某负责管理,蔡冬松蔡某是司机兼负责安装电路,郑金燕郑某负责改版,王建军王某和雷吉军雷某负责输纸机,其与谢永康谢某负责评墨、调墨。
辨认笔录:经辨认,蒋万才蒋某辨认出蔡某某曾与其一起到广州天城路165号锦峰印刷材料经营部购买油墨。
蔡某某在订购、购买印刷机械均有参与,并曾到东莞的印制假币窝点观看印制假币。
辨认出蔡炳练蔡某、蔡冬松蔡某、雷吉军雷某、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谢永康谢某、蔡昭浩蔡某甲、王建军王某就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币的同伙。
其中蔡炳练蔡某驾驶一辆风神蓝鸟小轿车,曾经到过制造假币的仓库内;蔡冬松蔡某是窝点司机,负责送饭和生活用品及整理仓库内杂物;雷吉军雷某负责印刷纸币;李记李某某某在制造假币的过程中负责支付材料费用;郑金燕郑某负责修改印制假币的胶片;谢永康谢某负责做胶印;蔡昭浩蔡某甲是老板;王建军王某负责做胶印、晒版等。
14.雷吉军雷某证言:2003年农历八月十二日,王建军王某找到其,称蒋万才蒋某在东莞搞印刷,正在和老板买机器,让其前去帮忙。
次日雷吉军雷某与王建军王某同去长安镇凯祥旅店住了两晚。
期间蒋万才蒋某陪老板到广州买油墨。
农历八月十五早上,其与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老头”和胖子一起到长安镇街口村高速公路桥下一仓库内,这是其第一次进入印假币的窝点,仓库内部的后面堆了很多废塑料,废塑料堆后面留了一条缝,从该缝进入小房间,房间内安装了印刷机和切割机。
当天下午司机将印假币的纸运了回来,但切割机坏了。
请销售商过来调试好后,其与蒋万才蒋某、王建军王某试印了几十张纸,检测水印质量。
试印样版由司机(蔡冬松蔡某)拿去凯祥旅店给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决定,后来李记李某某某通知蒋万才蒋某油墨要调好一点。
十七日下午开始正式印刷,其和王建军王某负责清洗胶片;蒋万才蒋某和谢永康谢某是印刷师傅,负责调墨、调机器;郑金燕郑某负责晒版;司机负责看门和生活用品。
辨认笔录,证实:雷吉军雷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制假币窝点老板,蔡昭浩蔡某甲出资;蔡炳练蔡某曾来过长安制假币窝点;蒋万才蒋某负责与老板一起购买机器、油墨,并负责操作印制假币的机器;司机蔡冬松蔡某负责购买日常用品、送饭、运送废料掩盖制假币的房间、看守窝点工人等;郑金燕郑某负责制作胶片;谢永康谢某、王建军王某负责操作制假币的机器。
15.谢永康谢某证言:其于2003年在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高架桥下伪造货币,是蒋万才蒋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做假币的,第二天就被抓了,其只知道蔡昭浩蔡某甲是老板之一,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老板,其不认识李钦李某某。
辨认笔录,证实:谢永康谢某辨认出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郑金燕郑某、王建军王某、蔡冬松蔡某就是与其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街口村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一个地下仓库制造假币的同伙。
其中蔡昭浩蔡某甲、李记李某某某是印制假币窝点的老板;蒋万才蒋某、雷吉军雷某、郑金燕郑某、王建军王某与其一起在仓库印制假币;蔡冬松蔡某是司机,负责送饭、生活用品、运送制假币产生的废料。
16.李霁霏李某证言:其别名李水浮。
否认参与伪造货币,辩解称自己只是借钱给蔡昭浩蔡某甲做生意,但不知蔡是伪造假币。
2003年中秋前一个月,蔡昭浩蔡某甲叫他到甲子镇的一家酒店见面,还有两个陆丰人,其中有一个姓李的较瘦的陆丰人,第二天蔡昭浩蔡某甲向其借十几万,并说一个月左右还他,到时再送点好烟酒作报酬。
其就分两次将75000元借给蔡昭浩蔡某甲。
2003年中秋前几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叫其到东莞长安一旅馆玩,其又见到那个姓李的陆丰人。
辨认笔录,证实:李霁霏李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就是蔡昭浩蔡某甲介绍认识的陆丰市的李姓男子。
17.李钦李某某:对其参与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称因迷信风水命理,花钱办了一个李志福的身份证大概十年前到过东莞市长安镇收废品,逗留一个小时左右,在长安镇沙头村找了几家连在一起的废品收购站想买废品,当时见到一个姓蔡的老乡是一个废品站的老板,因废纸皮的价格没谈拢没谈成生意。
当时姓蔡的老乡叫李钦李某某一起做,做什么他没有说明白,说挣到钱后分钱给李钦李某某,李钦李某某当时以为他在开玩笑,没答应他。
(六)被告人供述
蔡某某供述:(1)租赁仓库。
2003年8月左右,其坐蔡炳练蔡某的车时接到蔡昭浩蔡某甲的电话,蔡昭浩蔡某甲让其帮忙在东莞市长安镇租仓库印“六合彩马报”。
车行驶到长安街口时,发现一仓库招租牌,蔡炳练蔡某打电话给房东了解到仓库在长安镇的广深高速下面。
其打电话告知蔡昭浩蔡某甲,蔡昭浩蔡某甲说要过来看一下仓库。
次日,蔡昭浩蔡某甲和“李胖子”(李记李某某某)到长安镇看仓库,其和蔡炳练蔡某也一起去。
蔡昭浩蔡某甲看过仓库时与房东谈好了7000元每月的租金。
过了两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叫其去租仓库,其说没有钱,蔡昭浩蔡某甲就叫蔡炳练蔡某借钱给他租仓库,蔡炳练蔡某同意了。
当天其和蔡炳练蔡某在房东家以7000元每月的价格租下涉案仓库,是其签的合同,蔡炳练蔡某垫付租金。
(2)购买印刷假币的设备的情况。
租仓库后过了十天左右,蔡昭浩蔡某甲叫其到长安镇的107国道,说他脚病犯了走不了路,让其代替他与李记李某某某、“师傅”(郑金燕郑某)一起去买印“马报”的机器。
其和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一起坐的士到了一个临路的商铺看到了要买的印刷机,郑金燕郑某检查印刷机,李记李某某某付款,其不清楚具体是多少钱。
之后蔡冬松蔡某开了一辆货车过来(其不知道是谁叫他来的)将机器运走,其三人也一起坐货车离开。
其四人先到蔡炳练蔡某的废品厂吃饭,之后其留在废品厂,由蔡冬松蔡某开车载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将机器送到其租的仓库。
(3)得知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印假币的情况。
买机器后次日,其在仓库见到了李记李某某某、郑金燕郑某和“矮胖子”、“瘦高老”(不清楚后两人名字),当时他们四人没有做什么,其很快就离开仓库了。
又过了四五天,蔡炳练蔡某在他的废品厂对其说蔡昭浩蔡某甲的仓库和机器是用来印假币的,因为蔡炳练蔡某的妹夫蔡冬松蔡某在帮忙往仓库拉用来印假币的纸。
其就打电话向蔡昭浩蔡某甲核实,蔡昭浩蔡某甲说仓库和机器是用来印假币的,其说要举报他时,蔡昭浩蔡某甲说是其租的仓库和买机器,其还签了名,要是出事其也逃不了,要求其不要说出去,承诺印好假币后给钱其作为好处,没说给多少钱,也没让其入股。
其就默许了他们印假币的行为,没有举报。
又过了四五天,其去印假币的窝点看时,看到机器已经装好,但还没有印假币,去还看到了印假币的油墨和纸张。
之后其就没有再去窝点了。
(4)帮蔡昭浩蔡某甲带假币样板的情况。
再过了四五天,蔡昭浩蔡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印的假币毛泽东头像那里印的比较模糊,让其带几张印好的样本给他看一下质量,其和蔡炳练蔡某到长安高速路口,蔡冬松蔡某将用报纸包着的印好的假币样板给了其,其和蔡炳练蔡某都没有拆开看,由蔡炳练蔡某开着车载其将样板拿到老家博社村蔡昭浩蔡某甲家里,当时蔡昭浩蔡某甲不在家,是他父亲接收的。
(5)印制假币的老板的情况。
在其知道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印制假币后的两三天,蔡昭浩蔡某甲带其去吃饭,介绍了“李猴子”(李钦李某某)和另一名姓李的年轻人给其认识,说是这次印假币的股东、老板,其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分成情况。
辨认笔录:蔡某某辨认出李钦李某某就是“李猴子”,未能辨认出李霁霏李某。
对于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蔡某某在租下伪造货币窝点、购买伪造货币的机器时知道是用于伪造货币的。
但其得知该窝点在伪造货币后,仍然实施了拿假币样板给蔡昭浩蔡某甲查看的行为,其与蔡昭浩蔡某甲等人已构成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
2.根据现有证据,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3.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涉案3000多万元假币属于半成品,系犯罪未遂的意见属实,可以成立。
4.蔡某某庭审时供认其所犯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可以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某某在伪造货币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同案人蔡昭浩蔡某甲等人伪造货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全案属于犯罪未遂,因此,蔡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蔡某某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予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的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垫江县律师辩护 伪造货币罪立案追诉标准
- · 重庆律师辩护 伪造货币罪立案追诉标准
- · 重庆永川区律师辩护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 · 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伪造货币罪立案标准
-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伪造货币罪司法解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