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兴全,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2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9月7日携带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两颗子弹,在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宏明”宾馆旁曾某某经营的茶馆内打牌时,被汉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的证言、枪支、弹夹和子弹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举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9月7日携带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两颗子弹,在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宏明”宾馆旁曾某某经营的茶馆内打牌时,被汉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的证言、枪支、弹夹和子弹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举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 · 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数罪并罚,决
- ·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