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某镇某村某队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某某,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某镇某村某队某号,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3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某、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施琦、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张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预谋后,采用在大货车下垫钢板以影响计重继而达到隐瞒车辆实际载重量的方式,在绍诸高速公路道墟出口处逃费15次,共计人民币11,025元。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何某经预谋后,冒名“高飞”从二手车市场买入出租下线车,进行改装翻新后,使用虚假行驶证等车辆证明文件隐瞒车辆信息,在本区某镇某大街农村商业银行附近,与被害人顾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将车辆卖给被害人顾某,从而骗得人民币46,某00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某、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张某、任某、吴某、郭某、聂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逃通行费统计表及逃费明细表,道墟收费站出口数据信息,关某收费站出口数据信息,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说明,北仑电厂数据,北仑第二港埠分公司数据,宁波镇海港埠煤炭堆数据,煤炭公路运输流程,绍兴热电有限公司数据,上虞杭协热电数据,海宁红宝热电数据,皖M66523车辆出库单,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信息、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受理书,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判决宣告之前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在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合同诈骗罪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何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何某向被害人顾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某某,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某镇某村某队某号,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3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某、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施琦、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张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预谋后,采用在大货车下垫钢板以影响计重继而达到隐瞒车辆实际载重量的方式,在绍诸高速公路道墟出口处逃费15次,共计人民币11,025元。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何某经预谋后,冒名“高飞”从二手车市场买入出租下线车,进行改装翻新后,使用虚假行驶证等车辆证明文件隐瞒车辆信息,在本区某镇某大街农村商业银行附近,与被害人顾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将车辆卖给被害人顾某,从而骗得人民币46,某00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某、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张某、任某、吴某、郭某、聂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逃通行费统计表及逃费明细表,道墟收费站出口数据信息,关某收费站出口数据信息,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说明,北仑电厂数据,北仑第二港埠分公司数据,宁波镇海港埠煤炭堆数据,煤炭公路运输流程,绍兴热电有限公司数据,上虞杭协热电数据,海宁红宝热电数据,皖M66523车辆出库单,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信息、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受理书,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判决宣告之前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在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合同诈骗罪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何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何某向被害人顾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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