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辉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08-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辉,男。
 
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辉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辉于香港购买了仿真手枪1支、铅弹三盒(750粒)、仿真枪配件6件、铅弹专用弹壳6枚。
 
随后,被告人刘某辉将铅弹及仿真手枪外包装放置于装奶粉罐的手提袋中,将仿真手枪插在腹部,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
 
经鉴定,涉案750粒铅弹具有气枪铅弹的性能特征,为气枪铅弹;仿真手枪为枪支;仿真枪配件不是枪支散件。
 
为证明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涉案物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验记录、检查人身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气枪铅弹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辉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辉在香港购买仿真手枪1支、铅弹三盒(750粒)、仿真枪配件6件、铅弹专用弹壳6枚,刘某辉随后将铅弹及仿真手枪外包装放置于装奶粉罐的手提袋中,将仿真手枪插在腹部,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
 
经鉴定,涉案750粒铅弹具有气枪铅弹的性能特征,为气枪铅弹;仿真手枪为枪支;仿真枪配件不是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或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刘某辉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的基本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辉持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抽查,在其腹部查获疑似枪支1把,在其行李袋中查获疑似铅弹750粒、仿真枪配件6件。
 
罗湖海关对刘某辉行政扣留1天,2016年4月1日,罗湖海关将该案移交给罗湖海关缉私分局,该局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刘某辉刑事拘留。
 
(4)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解除扣留通知书、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罗湖海关于2016年3月31日扣留刘某辉持有的仿真枪1把、铅弹750粒、仿真枪配件6个、铅弹专用弹壳6个。
 
同年4月1日解除扣留。
 
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4月6日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刘某辉刑事拘留。
 
同年4月6日民警将鉴定结论告知刘某辉,并对涉案物品出示扣押决定书。
 
(5)出入境记录:证实刘某辉于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有六次出入境记录,其中在2016年2月有3次出入境记录。
 
(6)拘留通知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1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刘某辉的家属王满关于刘某辉被刑事拘留一事,王满称其会前来领取拘留通知书及刘某辉私人物品。
 
2016年4月6日,王满称其怀孕不能前来,侦查人员于2016年4月7日将拘留通知书邮寄给王满。
 
(7)自残情况说明:证实缉私部门对刘某辉刑事拘留后,在送押刘某辉去监管医院体检期间,其告知民警有吞服硬币行为,民警带其去监管医院体检并拍片,证实其腹中存在硬币4枚。
 
民警及时告知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民警关于刘某辉吞服硬币一事,该所对刘某辉进行相应治疗措施,刘某辉顺利将所吞服4枚硬币排出体外。
 
2、被告人刘某辉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3月31日早上我去香港买奶粉,在旺角一家商店刷卡购买了仿真手枪1把、铅弹750粒、仿真枪配件6件、铅弹专用弹壳6个,是我刷卡支付,我当过兵,对这些东西比较感兴趣,打算送给我侄子作生日礼物,商家说放在身上比较容易带过关,所以我把仿真枪放在裆部携带入境。
 
在过关的时候被海关检查。
 
我把铅弹和外盒连同奶粉放在手提的袋子里,把仿真枪插在腹部裤子里面。
 
我在单位表现很好,做了这样的事,以后没脸见人,我一时想不开一冲动吞了4个硬币。
 
跟侦查机关没有关系。
 
3、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1支疑似枪支所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为枪支;750粒疑似铅弹具有气枪铅弹的性能特征,为铅弹;6件疑似枪支零部件不是枪支散件。
 
4、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3月31日刘某辉持港澳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
 
经查验,发现在其裆部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仿真手枪1把、仿真手枪中固有铅弹专用弹壳6个,并在其携带入境的行李内发现有未申报铅弹750粒和仿真枪配件6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气枪枪弹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刘某辉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辉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涉案物品,包括铅弹750粒、仿真手枪一只、仿真枪配件6件、专用弹壳6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钟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向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 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被告人崔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