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珉,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茂名普众软件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慧,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4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珉及其辩护人李X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吴X珉从茂名普众软件有限公司离职时,因茂名普众软件公司以其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为由扣发其工资而产生不满。
2016年12月份,吴X珉为了报复,利用QQ账号:10×××44冒充茂名普众软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客户茂名浩怡宝贝公司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控制,并对茂名浩怡宝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恶意删除,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茂名浩怡宝贝公司及旗下13间连锁店的1台服务器站点计算机及16台直连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损失大量重要的数据资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茂名普众软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软件应用状况描述》,网络聊天记录截图,《吴X珉在职情况证明》、工资表,茂名市茂南浩怡贸易有限公司说明材料一份及证明二份,指认照片,吴X珉的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候某的证言,证人冯某的证言,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人江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X珉的供述,视听资料光盘5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吴X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吴X珉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X珉的辩护人提出吴X珉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严重暴力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相对较小;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志强
代理审判员吴嘉怡
人民陪审员林雁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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