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诉刑诉〔2018〕94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本区**路**弄**号**室。2017年8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3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担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资金空转回流,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从石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公司、**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8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642,941.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金额共计1,129,300.07元,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在本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5年初在**公司工作,**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石某某。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司会计账簿被扣押。
4、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及发票复印件证实,涉案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明细证实,涉案资金流转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管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管某某的户籍资料。
9、被告人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春
2018年6月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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