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公诉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绍前,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彝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彝良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农历6月8日,彝良县**镇**村**组的村民被害人张某甲因在修房屋的过程中资金不足,就向本村**组的被告人覃某某借款10000元,由张某乙担保。2015年农历2月30日,张某乙还给覃某某利息加本金共计12000元,覃某某写了一张算账的字据便条给张某乙。2015年6月11日,覃某某拿着将10000元篡改为40000元的借条向张某乙索要无果后,于2016年8月3日书写民事起诉状,2016年8月8日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张某甲、张某乙赔偿自己利息加本金共计50000元,彝良县人民法院**法庭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该案。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中“40000.00”元的“4”是由“1”添加形成、“大写肆万元正”字迹为添加形成。覃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彝良县公安局立案后又聘请了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条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检材1借条中“40000.00”元的“4”是由“1”添加形成、“<大写肆万元正>”笔迹与借条正文部分其他笔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检材2以付12000元下欠4400元字据数字“4”的笔画是先写撇折笔、后写竖笔,检材1、检材2和检材3覃某某的申请书笔迹是同一人所书写。覃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占用了彝良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还款字据、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答辩状等;2、证人张某乙、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部分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占用了司法资源,又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仕禹
2018年4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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