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6〕16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6年6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人民币6800元向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伪基站设备1套。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共同至本市天河区岗顶找人将上述设备安装到林某某驾驶的粤B265***轿车上,后由林某某驾驶车辆从**电脑城出发,由吕某某在车上操作伪基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频率发送“代开发票,需要,请联系1365075****”的短信,后行驶至本市天河区**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用于发送手机短信的伪基站设备1部。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使用上述设备发送短信共计40920条,至少对40000名用户造成了通信中断,中断时间不满一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伪基站设备、发送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
2、 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桦助理检察员:唐小侠
2016年9月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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