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黎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2018-07-1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6〕167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号。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6年7月1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起,被告人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频率发送诈骗短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16年3月21日9时许至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附近驾驶车牌号码为粤XZC***牌号的黑色雪佛兰小轿车,发送内容为“我行将于3月21日17时59分前将您账户中扣除1980元年费。请核实,如有疑问请咨询:076989908196【中国农业银行】”的诈骗短信时被抓获,并现场缴获用于发送手机短信的伪基站设备1部。经核实,黎某某利用上述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20753条,对至少20000名移动用户造成信号中断不满1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伪基站设备、发送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

2、           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桦   

助理检察员:唐小侠   

2016年9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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