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吴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侵犯著作权案

2018-07-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2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永康市**街道**村路口以摆摊的方式向出售淫秽视频、盗版光碟。2017年9月27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疑似盗版光碟429张,现场查扣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内有疑似淫秽视频1405个,并在其位于永康市**街道*路**号**楼的住处查获疑似盗版光碟1151张。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扣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内的1405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1580张光碟属非法音像制品。另查明,2017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向伍某某、周某某等人出售淫秽视频2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1405个;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光碟达1580张;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18年3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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