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8-07-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1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镇里**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以流动摊档的方式从事销售盗版光碟的活动。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永安东街1号108后门口销售盗版光碟时被联合执法的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与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盗版光碟合计381种550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和营业款人民币l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物证 ;

2.抓获经过 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 现场勘验笔录;

6. 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7年8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