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
被告人娄某某,曾用名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867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河南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籍贯河南省*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6月29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0月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2 月18 日,被告人娄某某经营的河南省******公司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东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平顶山*******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信贷经办人为李某某、张某某。该笔贷款到期后收回续贷,金额仍为1500 万元,期限为2015年3 月19 日至2016 年3 月19 日,贷款用于履行其公司与平顶山市****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由平顶山市*******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信贷经办人为张某某、李某某(实质上为李某某延续经办)。娄某某在向信用社提供续贷资料中,编造贷款用途,并虚报与平顶山市****有限公司2310 万元钢材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万元贷款,娄某某将骗取的贷款全部用于其偿还债务、转借等使用。案发后1500万元贷款及利息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信用社贷款,给信用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辉
检 察 员:马海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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